第十四章 秦漢之際之儒家(第6/13頁)

此外則公共祭祀之舉行,亦與人民以一種休息遊戲之機會。故《禮記·郊特牲》論蠟祭雲:

黃衣黃冠而祭,息田夫也。……既蠟而收,民息已。故既蠟,君子不興功。(《禮記》卷八頁六至七)

《禮記》又雲:

子貢觀於蠟,孔子曰:“賜也樂乎?”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其樂也。”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張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張,文武弗為也;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雜記》,《禮記》卷十二頁十七)

從此觀點看祭祀,則祭祀更為藝術而非宗教矣。

五 【關於婚禮之理論】

以上為《荀子·禮記》中對於喪祭禮之諸理論。此外另有一端,《禮記》中雖未明言,而實可為其所理論化之喪禮祭禮應有之涵義,茲申言之。

依上所引,則儒者,至少一部分的儒者,對於人死之意見,不以為人死後尚有靈魂繼續存在。然靈魂不死之說,雖為理智所不能承認,而人死之可不即等於完全斷滅,則為事實。蓋人所生之子孫,即其身體一部之繼續存在生活者;故人若有後,即為不死。凡生物皆如此,更無須特別證明。再則某人之於某時曾經生於某地,乃宇宙間之一固定的事實,無論如何,不能磨滅;蓋已有之事,無論何人,不能使之再為無有。就此方面說,孔子時代之平常人,與孔子同為不可磨滅,其差異只在受人知與不受人知。亦猶現在之人,同樣生存,而因其受知之範圍之小大,而有小大人物之分。然即絕不受人知之人物,吾人亦不能謂其不存在。蓋受人之知與否,與其人之存在與否,固無關系也。就此方面說,則凡人皆不死。不過此等不死,與生物學的不死,性質不同,可名為理想的不死,或不朽。

不過不受人知之不朽,普通認為無價值。故不朽二字,普通專以謂曾經存在之受人知之大人物。所謂人有三不朽: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人能有所立,則即能為人所知,為人所記憶,而不死或不朽。然若惟立德立功立言之人,方能為人所記憶,則世之能得此受人知之不朽者必甚寡。大多數之人,皆平庸無特異之處,不能使社會知而記憶之。可知而記憶之者,惟其家族與子孫。特別注重祭祀祖先,則人人皆得在其子孫之記憶中,得受人知之不朽。此儒家所理論化之喪禮祭禮所應有之涵義也。

後來儒者對於不死問題之注意,可於其對於婚禮之理論見之。儒者對於婚姻之意見,完全注意於其生物學的功用。《禮記》雲:

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昏義》,《禮記》卷二十頁二)

又曰:

天地不合,萬物不生。大昏,萬世之嗣也,君何謂已重焉?(《哀公問》,《禮記》卷十五頁四)

又曰:

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授之室也。……昏禮不賀,人之序也。(《郊特牲》,《禮記》卷八頁十)

又曰:

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曾子問》,《禮記》卷六頁四)

孟子亦雲: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舜不告而娶,為無後也。(《離婁上》,《孟子》卷七頁十六)

據上所引,可知儒者以為婚姻之功用,在於使人有後。結婚生子,造“新吾”以代“故吾”,以使人得生物學的不死。由此觀點,則吾人之預備結婚生子,實與吾人之預備棺材,同一可悲,蓋吾人若非有死,則無需乎此等事物也。本來男女會合,其真正目的,即在於生殖。至於由此而發生之愛情與快感,乃系一種附帶的心理情形。自生物學的眼光觀之,實無關重要,故儒家亦不重視之。儒者論夫婦之關系時,但言夫婦有別,從未言夫婦有愛也。

凡人皆有死,而人多畏死,於是種種迷信生焉。許多宗教,皆以靈魂不死相號召。儒家,至少一部分的儒家,既不主靈魂不死,乃特注重於使人人得生物學的不死,及理想的不死之道。舊社會中,人及暮年,既為子娶妻生子,以為自己生命已有寄托,即安然以俟死,更不計死後靈魂之有無。此實儒家思想所養成之精神也。

六 【關於孝之理論】

儒者以為結婚之功用,在於造“新吾”以代“故吾”。“故吾”對於“新吾”之希望,在其能繼續“故吾”之生命及其事業,為其“萬世之嗣”。“新吾”若能副此希望,即為孝子。其所以副此希望之道,即孝子“嗣親”之道,謂之孝道。孝子“嗣親”之道,可分為兩方面:一為肉體方面,一為精神方面。其肉體方面,又可分為三方面:一方面為養父母之身體;一方面須念此身為父母所遺留而慎重保護之;一方面須另造“新吾”以續傳父母之生命。《禮記·祭義》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