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第3/11頁)

四 【論儒之“古言服”】

胡先生引《墨子》“公孟子曰:君子必古言服然後仁”。以為“《墨子》書中說當時的儒,自稱他們的衣服為‘古服’。周時所謂‘古’當然是指那被征服的殷朝了”。(《集刊》頁二三七)但我們試看《墨子》書中此段下文,即知並不必然。下文是:“墨子曰:‘子(公孟子)法周而不法夏,非古也。’”據此,則公孟子之古言服,乃是周言周服,墨子時所謂“古”不必即“指被征服的殷朝”。公孟子之古言服,既即是周言周服,而何以又是“古”言“古”服呢?關於這一點,我們要知道春秋戰國,在經濟、社會、政治、思想各方面,都是一個大轉變時期。舊說以此時期為“世衰道微”、“禮壞樂崩”之時期,即是為此。在各方面制度皆有劇烈轉變之時,因為思想之繁復,新名詞之增加,新文法之應用,言語也有劇烈轉變。而衣服方面也必常有新花樣出來。用新名詞新文法之言語,在初行時為“新文學”;及行之既久,大家習為故然,不用新名詞,新文法者,即成“古言”了。新花樣之衣服,在初行時為“奇裝異服”;及行之既久,大家習為故然,原來非“奇裝異服”之衣服,即成為“古服”了。故公孟子之“古言”之古,乃對當時充滿新名詞新文法之“新文學”而言;其“古服”之古,乃對當時新花樣之“奇裝異服”而言。儒家是擁護傳統反對變革者,故其言服亦不隨潮流變革。及隨潮流者之新,已成為故然,儒家之人之言服,遂成為古言服,然而實仍是周制。所以墨子以為公孟子“法周而不法夏”,仍“非古也”。

《墨子》書中又說:“公孟子戴章甫。”(《公孟》)而《士冠禮記》雲:“章甫,殷道也。”胡先生以此為儒服即殷服之證,(《集刊》頁二三七)又將何解?關於這一點,我們須要注意上節所述之殷周文化異同問題。如果章甫是殷冠一點有什麽重要的意義,章甫須只是殷冠而不是周冠方可。如章甫是殷周並用之冠,則我們不能因為某人或某種人戴章甫,即斷定其與殷有關。猶之我們現在不能因為某人或某種人穿馬褂,即斷定其與滿人有關。《論語》公西華說:“宗廟之事,如會同。端章甫,願為小相焉。”(《先進》)宗廟會同,乃重大典禮。參加其事者,穿戴似必須合時王之制。如有人以亡國民族之衣冠參加,似不相宜。據此,則章甫雖起源於殷,而亦為周制所用。不過後來“奇裝異服”成為流行衣服之時,章甫不常為人所用;而儒者依然戴之,故為當時所奇怪了。歐洲自上次大戰後,生活日趨簡易。戰前中上階級,及大旅館中食客,吃飯必穿禮服。近則穿者極少,而大旅館中之招待,侍者,則依然堂哉皇也的穿禮服。久而久之,此禮服即成為古服,或成為侍者服,亦未可知。儒以相禮教書為職業,故終日穿著禮服,大搖大擺。迨後生活簡易,別人不穿禮服,而儒者仍終日穿之,所以有些禮服遂為古服,儒服了。

五 【論儒與“商祝”】

胡先生說:“《士喪禮》與《既夕禮》(即《士喪禮》的下篇),使我們知道當時的喪禮須用祝,其職務最為繁重。《士喪禮》二篇中明說用‘商祝’凡十次。用‘夏祝’凡五次。泛稱‘祝’凡廿二次。舊注以為泛稱‘祝’者都是‘周祝’。其說甚無根據。細考此兩篇絕無用‘周祝’之處;其泛稱祝之處,有兩處確指‘商祝’,有一處確指‘夏祝’,其他不明說夏與商之處,大概都是‘商祝’”。(《集刊》頁二五一)照我們的看法,舊注以為泛稱“祝”者都是“周祝”,其說是可通的。因為《士喪禮》二篇中,明分“祝”為三種,即“夏祝”、“商祝”、“祝”。《士喪禮》為周人之書,對於“周祝”只稱“祝”,本是很在情理的。若泛稱“祝”者亦指“商祝”,則《士喪禮》中又何必作“商祝”與“祝”之區別呢?胡先生以為“細考此二篇,絕無用周祝之處”。此是不以“祝”為周祝之故。若以“祝”為周祝,則《士喪禮》中用周祝之處,比用殷祝還多一倍。胡先生以為“不明說夏與商之處,大概都是商祝”。其所根據是“因為此種《士喪禮》雖然偶有雜用夏周禮俗之處,其根本的禮節仍是殷禮,故相禮的祝當然以殷人為主”。(《集刊》同上)這個假定,正是胡先生文中所要證明的。所以若無別的證據,我們還覺得舊注所說,似與《士喪禮》的文義較合。

我並不否認《士喪禮》所說之禮“根本仍是殷禮”。因為我是承認“周因於殷禮”之說的。但是若說《士喪禮》所說之禮只是殷禮,在周只民間之殷人行而統治階級之周人不行,則大有問題。因為行《士喪禮》之“士”,本身就不是庶民。照其所說的那些派頭,也不是庶民所能辦的。胡先生在此點似乎也未主張此說。但在此點若未主張此說,則於三年之喪之服制,似乎也不能以為只是殷人行之,而周人不行三年之喪亦明載於《儀禮》。就《士喪禮》這兩篇說,喪葬之禮如此的繁重。孝子要“居倚廬寢苫枕塊,不稅绖帶,哭晝夜無時,非喪事不言。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初喪之禮既如此,以後的喪服不像是幾個月可以了的。初喪的禮既如此,則以後二十五個月的三年之喪真是“如白駒之過隙也”。關於這一點,我們於下文另有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