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廟堂無策可平戎 第六節

“唐康時自戎州來,曾詳細與在下分說益州局勢,益州一路,交鈔泛濫,物價暴漲,官府催科不休,官逼民反,盜賊蜂起。更可恨者,官吏互相包庇,欺上瞞下,使朝廷不能知西南之情實。西南之患,蠻夷實不足道,可懼者實是內患。將益州帶到如此局面,蜀中長吏,雖百死莫贖其罪。下官以為,朝廷當早下敕令,鎖拿益州轉運使方紫嚴、益州提刑使李魯仲、益州監察禦史王直卿入京,另委賢能替之。”章惇直視呂惠卿,言辭慷慨,咄咄逼人。

“章大人是說益州一路官員,上下勾結,欺瞞朝廷?”呂惠卿撇撇嘴,道:“這只是唐康時一面之辭。唐康時在戎州之時,便剛愎自用,與上司不合。焉知不是他因為自己得罪,為求脫罪,故意危言聳聽?”

“相公這是誅心之論吧?某正想問呂相公,唐康時究竟犯了何罪?”石越本來還想觀望一陣,但呂惠卿的矛頭指向唐康,他便再也不能安坐。

“子明奉敕編修律令,怎會不知?”呂惠卿倒並不想得罪石越,但章惇既然擡出唐康來,他也沒有退路了,這時針鋒相對,半步也不能輕易退讓。

石越見眾人都望著自己,他緩緩起身,凝視呂惠卿,亢聲說道:“以某之見,唐康無罪!”

“無罪?!”

石越一句話,頓時把所有人的注意力吸引了過來。許多人都不可思議地望著他。連呂惠卿都呆了一下,半晌,方哈哈笑道:“子明,你與康時雖有兄弟之情,但國法無親……”

“某敢問相公,唐康到底犯了哪一條律令?”石越毫不客氣地打斷呂惠卿。

“《建隆詳定刑統》,擅發興:諸擅發兵十人以上,徙一年;百人徙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絞!”呂惠卿白著臉,與石越對視著,冷冰冰地回道,“唐康時與田烈武、李渾擅發禁兵千人以上,當處絞刑!雖其本意為國除奸,但國法無親,其罪如此。縱有恩敕,當自上出,豈得謂無罪?”

“大宋刑統,確有這麽一條。但是諸律令條文,是否皆有疏議?”石越淡淡反問道。

呂惠卿見他胸有成竹,心裏暗暗犯嘀咕,他雖然博學,但畢竟是士大夫出身,宋朝之刑法便是多年的法官,也未必便能熟知所有條文疏議,他更是不用說。但是所有法律條文,必有相應的法律解釋與判例,這也是不可否認的。畢竟很多的案子,一旦有爭議,就必須根據法律解釋與判例來定罪。

“這是自然。”

“那麽敢問諸位大人,《唐律疏議》,是否可以為解釋之依據?”

這時廳中有部分的博學之士,心裏已是恍然大悟。馮京便即捋須笑道:“宋承唐制,《建隆詳定刑統》,雖出於周,然其源便在《唐律疏議》,雖然不可事事皆依《唐律疏議》,還需以事論事;但《唐律疏議》,確可以作為解釋之依據則無疑。”

石越點點頭,環視眾人,高聲道:“《唐律疏議》卷第十六擅興,釋此條雲:‘謂無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輒發兵者’。疏議曰:其有寇賊卒來入境,欲有攻擊掩襲;及國內城鎮及屯聚兵馬之處,或反叛;或外賊自相翻動,內應國家。如此等事,急須兵者,‘得便調發’——謂得隨便,未言上待報即許調發。雖所在人兵不相管隸,急須兵處,雖比部官司亦得調發,掌兵軍司亦得隨便給與,各即言上。此所謂‘急須兵處,不容先言上者’。”

“又雲:若不即調發及不即給與者,準所須人數,並與擅發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準所發人數,減罪一等。若有逃亡盜賊,權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疏議》曰:應機赴敵,急須兵馬,若不即調發及雖調發,不即給與者,準所須人數,並與擅發罪同,其不即言上者,謂軍務警急,聽先調發給與。‘並即言上’,以其不即言上,亦準所發人數,減罪一等。‘若有逃亡盜賊’,謂非兵寇,直是逃亡,或為盜賊,所在官府得權差人夫,足以追捕,不同擅發兵之例,故雲‘不用此律’。”

說罷,石越望了一眼臉色變得極難看的呂惠卿,緩緩道:“渭南兵變,此乃緊急之事,急須用兵,唐康得便調發,可矣。雖龍衛軍與其不管隸,然急須兵處,亦得便宜行事,可矣。其調兵之先,已遣使急報有司,此有公文為證,亦不得謂未即言上。田烈武、李渾,若不即給予,聽便調發,朝廷當以擅發同罪,處以絞刑。其聽命赴難,正得其宜。據《疏議》,不用此律者,惟逃亡盜賊,官府權差人夫足以追捕。敢問相公,這渭南一萬叛卒,可以此例?”

“若是依此,則某以為,唐康時、田烈武、李渾,並無罪有功。”石越淡淡笑道:“唐康等人為國不暇謀身,又豈會故意危言聳聽以求脫罪?況其並不曾有罪,更無必要行此下策。”他說完,斜睨了呂惠卿一眼,抱抱拳,退回座中,好整以暇地喝了口茶。同樣的事情,若在幾年之前,石越只能束手無策。但這幾年整理宋朝法律,做個小小的律師,實已不在話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