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廟堂無策可平戎 第六節(第2/4頁)

呂惠卿卻不禁暗暗叫苦,《唐律疏議》他是讀過的,但他畢竟不是大理寺的法官,刑部的郎中,倉促間怎麽便能說想來便想起來?何況這些法律著作、條文、成例,對於士大夫來說,本是弱項;否則那些小吏們如何能上下其手,欺上瞞下?但是《唐律疏議》對於宋人來說,偏偏又是一部極有說服力的法律著作。唐康、田烈武等人之事,本來便不能不得到人們的同情,他也早有心理準備,即便判決從嚴,皇帝也可能會特敕——更何況而今石越竟然找出依據來了!雖然在唐朝時沒犯法不代表在宋朝就不犯法,但是他已經可以想見,這件本來就會有爭議的事情,將出現更大的爭議。大宋朝廷,是非得給這“擅興律”做出司法解釋不可了。

但這司法解釋,卻已擺明了會對唐康有利。從石越引敘的疏議來看,他竟然是想連田烈武、李渾也一起保了!

“便算是他擅發禁兵之罪可議,但他擅殺叛卒數千,又當如何?”轉瞬之間,呂惠卿就決定轉移戰場。

“這數千叛卒依軍法當斬!敢問相公,主將捕得叛兵,不可以軍法從事麽?難道千裏之外,還要請示樞府、衛寺而後殺?李渾既是軍法官,便當有便宜行事之權。大宋的軍法,處置違法之將士,是依階級定,非是以人數定。叛卒中階級最高者不過一副指揮使,無論唐康、田烈武、李渾,都有權處置。章大人做過衛尉寺,不知某所言當否?”石越心念一動,便已決心把章惇徹底拖下水來。

章惇沒料到石越這一手,饒是他再果決,也不由愣了一下。石越的話,的確是說不出什麽不是,依宋朝的軍法,區區一個副指揮使犯下這樣的大罪,休說唐康還是六品官,就算是李渾這個營一級的軍法官,也可以立斬以聞。對於軍法官而言,他們的處置權力,主要針對的對方的階級,而不是對方的人數。一個士兵犯軍法,他們有權處置;十個士兵犯軍法,他們同樣也有權處置……要說便宜行事殺了,似乎的確也挑不出什麽毛病來。雄軍二軍兵變叛亂,殺害長官,屠殺平民,可以說證據確鑿。依石越這麽一說,他的確是有權“便宜行事”的。但是,依常理而言,這其中卻透著不對勁,畢竟那是數千人的規模!以唐康與李渾的身份,怎麽可能隨便決定數千人的生死?若說他們沒有越權,怎麽說都透著別扭。

不過這個時候,章惇已經不可能站在“是非”一邊,而只能別無選擇的站在“利害”一邊。就算心裏認為石越是在詭辯,他也必須聲援他。

“以軍法而言,確是如此。”

“況且,縱是有罪,亦不過貶官而已。唐康時又有何必要為脫小罪,而犯欺君之大罪?”石越計算著時機,一得章惇肯定的答復,便立即接口,將焦點引回來,絕不給眾人緩過氣的機會,他的這句話卻是極有道理的,就算把唐康、李渾之罪等同於殺降,前線將領殺降、甚至濫殺敵國的無辜百姓,雖然條文上罪責不輕,實際上卻從來沒有判過重罪的。

“下官敢以人頭擔保,唐康、田烈武輩皆是忠臣義士。其言可信。”事已至此,章惇一不做二不休,幹脆投下重注,石越的立場已經說明,他順手便拋出殺手鐧:“下官已經替唐康時將他有關西南之奏折遞入禁中。益州路此時到底是何種局面,下官以為,非要查清不可。益州腹地不穩,而欲使大將建功於外,豈非緣木求魚?況若果真川峽大亂,諸公誰能擔此罪責?”

“章大人所言甚是。”文彥博根本不給呂惠卿說話的機會,馬上接口道:“益州路局勢,朝廷定要了若指掌才行。方才李大人擔心叛夷與盜賊裏應外合,想來李大人亦是知道益州盜賊猖獗?”

老謀深算的文彥博順腳便將皮球踢給了李憲,逼他表態。這顯然是天平上一顆份量其重的法碼。李憲不由暗暗叫苦。宋朝的宦官,地位與任何一個朝代都有所不同。若說他們沒軍權,他們的軍權甚至重於晚唐——宋朝的宦官常常為統軍大帥,節制方面;若說他們不能幹政,可許多的宦官儼然便是行政官員,工程水利乃至地方行政司法,都有他們的身影;此外掌管帝國的府庫,采購各種物品,更是他們經常要做的事情,在熙寧以前,對於朝廷究竟有多少錢這種事情,也許宦官們知道得比三司使更清楚……但是,如此種種,卻絲毫不能代表宋朝的宦官有多高的地位。象李憲盡管常年統兵在外,稱得上一方諸侯,但如果皇帝要他死,遣一書生持一紙詔書,他就只能自盡。宋朝的制度,以及士大夫階層整體的強勢地位,已然決定了大宋的宦官們,也許可以依靠自己的才能與機遇在這個體制之內取得讓許多士大夫都為之眼紅嫉妒的高位,並且對朝局發揮著自己的影響力。但是作為一個利益集團來說,與漢唐不同,宋朝是不存在一個叫“宦官”的利益集團的。僅僅對於單個的宦官來說,他們才是大宋官僚體系的一部分,享受種種特權與優待,同樣也要遭受種種的歧視與猜忌。他們必須小心翼翼,周旋於士大夫與皇帝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