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土地國有化浪潮(第4/7頁)

在土地改革以後的農村中,在經濟發展中,農民的自發勢力和階級分化已開始表現出來了。黨內已經有一些同志對這種自發勢力和階級分化表示害怕,並且企圖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們幻想用勞動互助組和供銷合作社的辦法去達到阻止或避免此種趨勢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這樣的意見:應該逐步地動搖、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礎,把農業生產互助組織提高到農業生產合作社,以此作為新因素,去“戰勝農民的自發因素”。這是一種錯誤的、危險的、空想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山西省委的這個文件,就是表現這種思想的一個例子,特印發給各負責同志一閱。

劉少奇

七月三日

批復的同時,劉少奇還給中央辦公廳主任楊尚昆寫了一個批語:“五號下午二時,馬列學院一班來春藕齋上課,此件請印發給學生,並發給各中委和中央局。”

7月5日,劉少奇在給馬列學院一班學生講課時,又強調說:“對農民自發力量表示害怕”,用“提高農業生產互助組織,引導它走向更高級一些的形式,以徹底扭轉渙散趨勢”,“企圖在互助組內逐步動搖、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走上農業集體化,這是完全的空想”這種想法“在目前是冒險的,左的,帶破壞性的,在將來是右的,改良主義的”。“目前的互助組或供銷社都不能逐步提高到集體農莊。集體農莊是另外一回事,要另外來組織,而不能由互助組發展到,也不能由供銷社發展到。”574

如何實現農業集體化,劉少奇後來在修改華北局向中央作的《關於華北農村互助合作會議的報告》中說,“農業集體化,必須以國家工業化和使用機器耕種以及土地國有為條件。沒有這些條件,便無法解決小農的分散性、落後性,而達到農業集體化。將來在這些條件下普遍組織起來的集體農場,對於目前的農業勞動互助組來說,是一種完全新的組織。在集體農場組織之後,目前形式的互助組就沒有必要了。”575

毛澤東在看了山西省委的報告、華北局和劉少奇的批語後,對劉少奇、薄一波、劉瀾濤說:“我不能支持你們,我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見。”576

峰回路轉,被批了好幾個月的山西省委獲得了中國numberone的支持,同時又一次改變了中國五億農民的命運。

一切從“把互助組提高一步”開始。

1951年9月9日,北京召開了全國第一次互助合作會議,毛澤東親自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12月15日,中共中央公布了這個總共十三條的決議草案,中心思想可以歸結為三條:

第一條:“農民對於個體經濟的積極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應該“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發展農民勞動互助的積極性”,“啟發他們由個體經濟逐步地過渡到集體經濟的道路”。

第二條:互助合作運動大體上有三種主要的形式,第一種是簡單的勞動互助,這是最初級的,主要是臨時性的,季節性的;第二種是常年的互助組,這是比第一種形式較高的形式;第三種是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應當“有領導地大量地發展互助合作運動的第一種形式”,“有領導地逐步地推廣第二種形式”,“有領導地同時又是有重點地發展第三種形式”。

第三條:要反對兩種錯誤傾向:一種是右傾的“消極的態度”,“放任自流”;一種是左傾的“急躁的態度”,“強迫命令”。政府要做好“典型示範”,采取各種辦法“援助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並“加強黨對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內部的政治工作,建立經常的政治教育和文化教育,提高群眾的覺悟”。

實質上就一條,“在農村發展互助合作運動,引導農民走集體化道路”。為落實好這一《決議(草案)》,毛澤東還專門寫個了通知:“這是在一切已經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區都要解釋和實行的,請你們當作一件大事去做。”577

於是,一場全國範圍的創辦互助組的運動於1952年正式啟動。政務院(即國務院)在《關於一九五二年農業生產的決定》中指出:“在全國範圍內應普遍大量發展簡單的季節性的勞動互助組;在互助運動有基礎的地區,應推廣常年定型的、農副業結合的互助組;在群眾互助經驗豐富而又有較強骨幹的地區,應當有領導、有重點地發展土地入股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並且要求,“老解放區要在今明兩年把農村百分之八九十的勞動力組織起來,新區要爭取三年左右完成這一任務。”578

1952年,為推動農業生產互助合作,中國共產黨做了兩個件:第一件,帶了一幫農業勞動模範到蘇聯參觀了三個多月,讓他們親身感受了一下集體農莊的好處,並在11月——中蘇友好月對蘇聯集體化農業的好處作了廣泛的宣傳579;第二件,整黨,進行共產黨員標準教育,提高黨員覺悟,貫徹黨在農村中的政策,處理“消極分子”與“落後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