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努力學習明治維新:袁世凱最終將大清引向立憲改革(第6/8頁)

這就是自由。如果說民主是代表我們的某些權利要讓渡,那麽自由就意味著我們的某些權利不可讓渡,在公共事務中就是:保障少數。不僅要保障少數有服從多數的權利,更要保障少數有不服從多數的權利,因而自由往往只能通過自由地表達思想(言論、出版)而獲得。

因為要保障少數,所以自由的精髓就是:對自我的肯定。我相信我的選擇總是最好的,這並不因為這種選擇本身是不是最好,只是因為“它是我自己的選擇”,贏的人有自由,輸的人同樣有自由,自由是一個自足的概念,它本身就是最高目的,不需要為它再設定別的什麽東西——比如生存、幸福、強大等等。自由的含義不是告訴我們“今天沒有自由,是為了讓明天獲得更好的自由”,它只會告訴我們沒有自由就是沒有自由;它也不會告訴我們可以為了獲得更好的生存和發展、更多成功機會而放棄自由,它只會告訴我們這些往往是獲得自由之後的副產品,若放棄自由,很可能連這些都會失去。

相信大家已經理解了那句話:不自由,毋寧死。

至於“共和”的概念就比較簡單了,從表面上看,它的突出特征就是沒有皇帝,如果深入一點理解,那就是:必須保障統治階層只能從被統治階層中而來。所以,任何天然擁有特權的個人、階層、族群都是在共和中被排斥的,皇帝大人既是終身制,又是世襲制,自然要被共和排斥。

好吧,相信大家已經發現了,民主雖然是個好東西,但它也有可能帶來“多數人的暴政”,自由雖然是個好東西,但它也有可能造就無政府主義的暴民,至少你在強調你有半夜練習美聲的自由之時,隔壁鄰居也有犁了一天地只想睡個覺的自由。民主意味著某些權利可以讓渡,自由又意味著某些權利不可以讓渡,這已經比較亂了,此時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又都是在自己的歷史傳承中形成的君主制國家,是有自己的皇帝、大汗、國王的,要走向共和必然會帶來共和革命的暴動,那麽,在大部分的這些君主制國家,如何才能從本質上避免暴政、暴民和暴動這“三暴”?所以既保留皇帝,又頒布憲法、實施憲政的君主立憲就這樣出現了。

看來,了解君主立憲必須首先了解憲政,它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對任何權力進行限制。憲政是從“惡”的角度來理解人的,是對人價值的一種否定,是對人的不信任,因此也是對民主、自由和共和的不信任,但這種“不信任”絕不是有你無我的排除,而是在高度兼容和互為支撐之後的保障和規範。正是因為絕對的民主、絕對的自由無法出現,單純的共和也會有各種問題,憲政這才在實踐中應運而生,憲政限定了哪些權利可以讓渡,哪些不可以,哪些是共守的民主,哪些是個人的自由。因此憲政限制的不是民主、自由、共和本身,只是因為沒有這種限制,民主、自由、共和本身將變得更加脆弱而不是更加強大,就無法很好地“落地”。既然大家都不想亂,不如一早就做出規範,比如只要加上“私有財產不可侵犯”這一條,那麽前面所說的通過投票來“砍頭分金子”的事情就不會發生。

憲政之前,統治階級制定政策的出發點往往只是如何維持政權的穩定,與其說是在治理國家,不如說是把治理的對象當作一個比賽對手來對付。憲政從根本上規避這一點,從而能在根本上實現包括統治者自己在內的所有人對政治制度的穩定和持久以及國家長治久安的期望,以必要的最小代價避免陷入革命的惡性循環,這是憲政的實用功能。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憲政的精髓並不是它的實用功能,不是冰冷的制度,而是制度背後堅不可摧的“價值觀”,才決定了制度的鮮活有力和不拘泥僵化,它無法預料個人會變得有多好,但能限制個人會變得有多壞。

相信大家也已經發現了,從本質上來說,民主、自由、共和都不是專制、特權的天然對立面,只有在它們兼容了憲政之後才是天然對立面。因此,憲政很快成為了當時的一股世界潮流,在君主制國家實施的憲政就叫君主立憲制(英、德),在共和制國家實施的憲政就叫共和立憲制(法、美)。而和民主、自由、共和一樣,憲政同樣來自於實踐,並不是憑空“設計”出來的,正是因為它的價值觀不可違背,因此需要有一套十分復雜的制度來保障實施,在當時的西方國家,他們這套制度的內涵可以用一個詞來概括——三權分立。

現在,我們繼續拿那1000個人舉例。某一天這夥人終於發現一件事情:為了給大家營造一種有秩序和有效率的公共生活,每個人都必須先把自己的某些權力賦予一個機構,這個機構叫作“政府”,大家對政府的定義是:政府是必要之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