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在悲憤中掙紮(第4/15頁)

以上是黃恩彤記錄下的《南京條約》附件簽署過程中,中英雙方關於鴉片問題的交涉內容。看得出來,英國人時刻沒有忘記鴉片貿易合法化,但是清政府的代表則顧忌道光皇帝的禁煙立場,不敢答應英國人的要求。不過這番交涉雖然沒有達成協議,但後來在實際層面上,英國商人走私鴉片不但沒有被禁止,反而變本加厲。清政府代表在鴉片問題的談判和條約中一再回避,也是鴉片後來能夠繼續走私的原因之一。但是道光皇帝的禁煙態度一直是未曾改變的,堅持禁止鴉片不讓其貿易合法化,一直是道光皇帝的主張。

例如,道光二十三年十月十日(1843年12月1日),道光皇帝在給兩廣總督耆英的諭令中,再次提到了禁煙問題:

朕思鴉片雖來自外夷,總由內地民人逞欲玩法,甘心自戕,以致流毒日深。如果令行禁止不任陽奉陰違,吸食之風既絕,興販者即無利可圖。

統飭所屬,申明禁令,此後內地官民,如再有開設煙館及販賣煙土,並仍前吸食者,務當按律懲辦,毋稍姑息。特不可任聽關吏人等,過事誅求,致滋擾累。總之,有犯必懲,積習自可漸除,而興販之徒,亦可不禁而自止矣。

除了諭令嚴禁鴉片之外,道光皇帝還特別關照沿海各督撫,要時刻警惕來自海上的走私販煙船。例如,當他接到山東巡撫梁寶常關於登州府下屬的榮成、文登、福山等縣有兩只雙桅洋船停泊,內有廣東、江西等省的不法分子駕舢板船,想要和當地的商民進行貿易,試圖私販鴉片的奏報後,即刻下令讓當地督撫務必嚴禁海口商販私自交易,以防止鴉片走私流入內地。又如,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1848年1月21日)巡視中城禦史志魁上奏,說編查保甲時發現名叫杜焜的長期吸食鴉片者,道光皇帝立即下令將志魁這件事“交部敘議”,以資鼓勵。

對於吸食、販賣鴉片者,道光的態度依舊是嚴懲不貸。然而縱觀鴉片戰爭結束後清政府的禁煙,已經沒有當初林則徐在虎門銷煙時的那種決心和豪氣。戰爭的失敗,使得一些本來主張嚴禁鴉片的大臣,大多處在一種無權的尷尬位置,或者是意志消沉。例如林則徐,那個時候還在屯墾邊疆。因此道光皇帝雖然繼續力主禁煙,但也只是政策不出紫禁城,無人落實,或是打折扣地執行,使得鴉片走私在戰後呈有增無減的態勢。作為最高統治者,這對於道光皇帝來講無疑是悲哀的。至於鴉片戰爭後,鴉片在中國究竟泛濫到什麽程度,我們可以通過一些記載來了解。

德衛司在他的著作《議和後之中國》中寫道:

廣州自道光二十四年後,鴉片整箱運輸街市中,直如非違禁品。

《中外記事報》這樣寫道:

鴉片貿易及吸食均成公開,並不隱避,青天白日之下街市中,常見有運販往來。

而《鴉片戰爭史實考》中列舉的統計數字,更能讓我們切實地感受到鴉片在中國泛濫的觸目驚心的景象,大致如下:

1847—1849年,鴉片輸入平均每年一萬八千八百十四箱,價格是一千一百一十八萬五千元。1840—1850年,英國輸入鴉片的箱數對比數字為:1840年是二萬八千六百六十七箱;1846年上升為三萬四千零七十二箱;1848年上升為四萬六千箱;1850年則達到了五萬二千九百二十五箱。

從對比數字來看,僅僅1840年到1850年這十年間,鴉片進入中國的箱數就翻了一倍多,而且全部是走私流入,這種愈演愈烈的形勢,幾乎到了無法收拾的地步。

因此,道光皇帝“禁煙未曾變”的態度,事實上只停留在他的腦海裏,很多時候封建帝國的最高統治者並非如我們想象的那般威武,他的意志並非都能被貫徹執行。這其中有各級官吏的自身利益問題,當然根本問題則是體制原因。然而作為大清帝國的最高統治者,道光皇帝是不可能去思考國家體制問題的,因此未來的道路,他只能是在悲憤和壓抑中,繼續保持對這個世界的控訴,直到他生命的最後一刻。

3. 台灣冤案

《南京條約》及其附件的簽訂,標志著鴉片戰爭的正式結束,但是中英雙方的局部摩擦與較量卻始終沒有停止。就在雙方簽訂條約不久後,璞鼎查所率英軍以等候清政府釋放俘虜為名,強行占領廈門鼓浪嶼,並對清政府代表施加壓力,以“台灣的英軍俘虜被殺害”為名制造事端,要求清政府向英國政府謝罪和賠償。

為什麽中英雙方在戰後還會出現這樣的摩擦?要弄清這個問題,我們得從戰俘本身說起。

鴉片戰爭期間,被俘的英軍士兵大部分都已經放還,而英軍侵占台灣時,有一百多名被當地的軍民俘虜,一直拘押在台灣。當璞鼎查派下屬去要人時,時任台灣兵備道的姚瑩告訴他,這一百多名俘虜中有的已經因病死亡,有的已經按照大清法律正法,目前依舊在押的只剩下九名軍官,以及因遭遇台風被台灣當地百姓救起的軍官和士兵共二十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