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在悲憤中掙紮(第3/15頁)

當時的浙江善後事宜共有二十四條,大致都是對於如何增添兵力、如何增強指揮官的實戰能力、如何購置先進武器,以及軍費如何合理進行分配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闡述。例如,第十四條的水師額設戰船。俟同安梭船造成試驗後,按營分設;第十六條的水師營內招募善於泅水之人,教習兵拔;以及第二十一條的酌減馬兵,節省經費貼補各兵獎賞等條款,都得到了道光皇帝的贊賞。

道光皇帝在接到穆彰阿奏議的當天,就分別諭令內閣、軍機處落實執行,並進一步批示:

(浙江)巡撫親赴乍浦考核二條,著閩浙總督明查暗訪,如該提督、巡撫視為具文,並不屆時親往,以致日久廢弛,即著該督指明參奏。如該督不予參奏,一旦發覺一並懲處,絕不寬貸。

有招寶、金雞兩山及乍浦等處,修復炮台,並鎮海、乍浦後路添築炮台,及海寧、海鹽交界之談山嶺,建築石寨,內修炮台,並沿海城鎮擇要修復,以備藏兵抄襲四條,並添置炮位一節,均系海疆緊要事宜。

浙江善後事宜的二十四條,除了針對防務問題制度化之外,也涉及了有關體制方面的改革,除了有關浙江地區特點的條文,其余條文實際上成了各地善後事宜的依據。

後世往往認為,清政府的改革是從洋務運動開始,事實上鴉片戰爭結束後,道光皇帝就已經開始進行體制上的反思,並著手進行改革,只是其力度與後來的洋務運動相比,顯得有些微不足道。然而如果站在中國剛剛睜眼看世界的角度,去看待道光皇帝在鴉片戰爭後的體制改革以及各項善後事宜,我們還是應該稱贊這位立志成為有道明君的皇帝,因為任何一項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總要經過認知、試探的過程。

從鴉片戰爭結束後道光皇帝的所作所為來看,他始終在一種悲憤的狀態下,掙紮著試圖改變大清帝國國力衰弱的局面。而且,從戰後進行體制改革以及制定善後事宜來看,或許他還試圖在未來與英國人繼續掰一掰手腕,想要一雪鴉片戰爭戰敗的恥辱。雖然上天終究沒有給他這樣的機會,然而在他在位的最後八年中,他一直在尋找這樣的機會。

2. 禁煙未曾變

我們都知道鴉片戰爭的直接起因,是道光皇帝的禁煙政策。自道光皇帝即位以來,制定嚴厲的禁煙措施是其一貫主張,並且付諸行動。在《南京條約》簽訂的十三項條款中,對鴉片問題卻只字未提,原因之一就是道光皇帝對鴉片繼續持嚴禁態度。據史料記載,在中英談判之前,璞鼎查事先擬訂了一個計劃,條約簽訂後主張鴉片按照其他貨物一樣,納稅後公開輸入銷售,以免私運販賣引起麻煩,可是清政府代表在談判過程中,對鴉片只字未提,因此英方在談判中也就沒有提及此事。

條約簽訂後,英方代表對這個問題很是不解,便向清政府代表問及鴉片事宜。當翻譯將英方代表亨利爵士的話譯給清政府代表時,清政府的相關人員都極力回避這個問題。直到亨利爵士說只是作為私人話題隨便聊聊時,清政府代表才急切地詢問,英方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

英方代表首先將引起吸食鴉片問題的罪責完全推卸給了中國,然後以試探性的口吻將他們對於鴉片貿易的想法吐露給了清政府代表。英方認為若將鴉片進口合法化,讓富戶和官吏都可以參加合作,便可以大大限制走私。當時清政府代表也認為英方說得很有道理,但他們同時表示:皇帝陛下是不會聽從這種建議的。也就是說,道光皇帝禁止鴉片的態度一直未曾改變。

雙方代表都傾向於弛禁鴉片,或者說讓鴉片貿易合法化,但是由於雙方事先可缺少溝通,清政府的代表們擔心談到鴉片問題時,會刺激到英方代表,從而不利於條約的簽訂,因此極力回避這個問題。即使是以私人話題談到這個問題時,清政府代表依然不敢公開表態弛禁鴉片的態度,生怕被道光皇帝治罪。他們只是在極為私密的環境下,才對璞鼎查說了心裏話:“不管外國商船帶不帶鴉片,清政府都不查問,也不會提出訴訟。”

次年,中英簽訂《南京條約》附件時,英方又提到了鴉片貿易合法化的問題,當時清政府代表之一黃恩彤記載了談判時的有關經過:

稅則既定,璞使遣馬禮遜來言曰:“鴉片為人害,中國禁之是也,然名禁,實不禁也。今禁之不為不嚴,而吸食如故,販運如故。中國無如不良之民何也?英國亦無如不良之商何也?且禁之則不準進口,彼得於海中交易,名曰禁煙,實則免稅,彼獲利厚,而不納稅,無怪乎愈禁而愈不止也。為今之計,與其禁之,不如稅之,耆大臣如以此意入告,增稅必多。”並具有說帖一紙,余白耆公,公躊躇曰:“鴉片弛禁,璞使蓄意久矣。先不言而今始言之,得毋別生枝節乎?”余曰:“彼所言其名非也,其實是也,今若據理據法正言拒絕,彼轉有辭,不若設為重稅以難之。”乃為馬禮遜曰:“耆公非不知名禁不如實稅也,但中國禁煙甚嚴,吸食者罪至死,今遽請弛禁,大皇帝斷不依允,中外大臣,亦必力爭。耆公即冒罪奏請,恐亦無濟,且奸民與奸商,走私漁利,由來已久,一旦弛禁,能必其進口報關,遵例納稅乎?誠恐徒有弛禁之名,仍無納稅之實,誰任其咎?公使如必欲耆公奏,請莫若必納稅銀五百萬兩,作為一年定額,即由公使匯交,以明各商先之走私,原非得已,今之納稅,實出至誠,以後按年照額完納,統歸公使保交,或邀恩允準,亦未可知。”馬禮遜曰:“販煙獲利誠厚,亦安能先納五百萬之稅乎?”余曰:“林大臣昔年毀煙二萬箱,當時必不能收繳凈盡,乃爾國索還煙價在廣東,先有六百萬,在金陵又有四百二十萬,足見鴉片之成本重而余利多。今中國弛禁,每年止索稅銀五百萬,未為過也。如一時不能如數,先交三百萬,余於半年內,分兩限完納,或於此中劃抵,中國補還英國之銀,似亦甚便,可回復公使,斟酌為之。”其議遂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