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戰爭政策

本章我們要研究的內容,有助於政治家判斷戰爭的時機是否恰當,戰爭的動機是否正當,並且有助於政治家們決定采取何種行動,以求達到戰爭的目的。

國家之間進行戰爭的目的,大致如下:

(一)捍衛某些權利。

(二)滿足社會利益,如商業、工業利益,以及涉及民族繁榮的一切利益。

(三)支援其存亡關系本國安全或政治均勢的鄰國。

(四)履行同盟義務。

(五)推行、壓制、保衛某種學說。

(六)為本國利益而擴大本國的影響和勢力。

(七)保證國家的獨立不受任何威脅。

(八)為雪國恥的報復。

(九)純粹的征服和侵略欲望。

不同的既定目標將引發不同類型的戰爭,而不同類型的戰爭其采取行動的性質、兵力數量、戰鬥範圍,也都會有所不同。

可以確定的是,這些戰爭具有變數,戰爭可以是進攻作戰,也可以是防禦作戰;發動戰爭的一方也可能轉為防禦,而遭到攻擊的一方,只要準備得當,也可以轉為主動進攻。雙方地位的差別,也會產生一些復雜的情況,如:

(一)可能是兩個國家之間的戰爭。

(二)可能是一個國家對抗結成同盟的其他幾個國家。

(三)可能是同盟與一個國家交戰。

(四)一個國家可能是戰爭的主力,也可能是輔助力量。

(五)在上一條的情況下,一個國家可能在戰爭伊始參戰,也可以在戰爭爆發後加入。

(六)戰場可能在本國境內,也可能在敵國或盟國境內。

(七)如果侵略他國,則入侵距離可長可短,戰爭行為可能是理智的,也可能是盲目的。

(八)戰爭可能是民族之間的反對戰爭。

(九)國內戰爭和宗教戰爭也是可能發生的,更是危險和不幸的。

一旦決定戰爭,就必須依照戰爭藝術的原理進行戰爭。我們需要承認,情況不同,各種戰爭的特點也會各有千秋。例如,團結一致、眾志成城抵抗20萬入侵法軍的時候,西班牙軍隊的行動與其向維也納進軍的時候完全不同,也不同於當年(1809)為迫使敵人接受和平條件而向其首都進軍的時候。這20萬法軍,難道要不顧萊茵河和因河之間、多瑙河與易北河之間的各國與人民,一意孤行地向維也納進軍嗎?顯然,對一支軍隊而言,每次作戰方法大同小異,但對於軍隊的統帥而言,事實卻並非如此。

我們稱除外交政策方面所進行的關於軍隊統帥方面的考慮為“軍事政策”或“戰爭哲學”,因為它既不全部屬於外交範疇,又不全部屬於戰略範疇,但是它對政治家和軍隊統帥的計劃具有最重要的意義。

接下來,我們開始分析外交範疇的各個要素。

為捍衛權利發動戰爭

在發動戰爭前,必須權衡利弊——從社會利益出發,這場戰爭是否於本國有利。當一國對鄰國提出權利要求,並不一定意味著要用武力來實現這個要求,很多時候需要適當地變通以達到目的。

為了恢復無可爭議的權利而進行的、可使國家獲得與犧牲相當的利益的戰爭,才是正確的戰爭。很不幸,我們的時代,爭議和異議太多了,如繼承權、遺囑權、婚姻權等,以這些權利為目的的戰爭,其實都是為了獲得利益。路易十四當政時,他繼承西班牙王位本是順理成章的事情,而且也得到了家族的支持,更是順應西班牙的民心,但是他的繼承權仍在歐洲激起了軒然大波,進而出現了一個反對其繼承王位的歐洲同盟。

奧法交戰之際,腓特烈二世從古老的档案中找到理由,率兵占領西裏西亞,使普魯士帝國的勢力增加了一倍。假設腓特烈大帝沒有成功,他將會遭到指責和反對,這次行動也就是錯誤的,但他成功了,這次行動時機適宜,規模巨大,並且得到了人們的原諒。

對於此類戰爭,無規律可循,精髓就在於伺機而動。戰爭應該遵循發動戰爭的目的。此類戰爭,首要任務是占領土地,采取進攻手段迫使敵人讓步。所有的行動都要以雙方的軍事裝備為前提。在這類戰爭中,有一個問題至關重要,即不要引起第三方的妒忌,免得它幹涉,方法就是向其鄰國做出一些必要的保證。

政治主守,軍事主攻

當一國面臨某鄰國借口有權收回某塊土地而發動戰爭時,它是不會坐以待斃的,該國人民有著堅定的信念,不會輕易屈服,而是用全部力量去捍衛這塊土地,所以,它不應該消極地等待敵人的進攻,而應該力爭主動,先發制人,攻入敵國。

通常發動這樣的戰爭比較有利,但在本國境內待機破敵也不是不可以。一個政權穩固、沒有任何後顧之憂、無須擔心第三方入侵的大國,更適合在敵國境內作戰。這樣,不但自己的國土不會遭到戰爭的破壞,而且還可將戰爭的損失轉移到敵國身上,另外,還可爭取一些道義上的影響,激發本國軍隊的鬥志。但從純軍事觀點來看,在本國作戰的軍隊也有很大的優勢,因為可控制一切天然屏障和人工的有利位置,能得到全國人民的支持和幫助,做到地利與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