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發明內戰

羅馬傳統

內戰並不是一個等待我們去發現的自然客觀事實。它是人類活動的產物,可以大約追溯到公元前1世紀,其歷史已經超過2 000年。羅馬人並不是第一個遭遇內部沖突的民族,但他們是首個經歷內戰的民族。作為首個定義“內戰”,即發生在公民之間的戰爭的民族,他們十分理解這個政治術語所隱含的令人痛苦的沖突,即公民之間的沖突升級為戰爭。在其大部分的歷史裏,這些要素都是內戰概念的核心。

構建了“內”(civil),再把它不情願地、自相矛盾地卻又不可避免地跟“戰”的觀念聯系起來,羅馬人創造了一個不穩定的、可裂變的混合物——“內戰”(civil war),至今困擾著我們。這個詞的發明者是誰,我們不得而知。他——肯定是位男性,因為他是羅馬公民——把兩個獨立的觀念聯系起來,組成了一個新的爆炸性混合物。此前,羅馬沒有人這麽做過。

希臘人對於戰爭有清晰的認知——他們稱為“爭鬥”(polemos),後來多種現代語言由此衍生出了“好鬥的”(polemical)這個詞。但希臘人對發生在內部的戰爭的看法與羅馬人完全不同。[1]這並不是說羅馬人和希臘人對於內部沖突的定義有著不可逾越的分歧。羅馬的作家有時會把他們的政治分歧起源歸結於那些從希臘輸入的概念,比如“民主”。[2]希臘著名的歷史學家修昔底德深深地影響了他的羅馬繼承者們,其中最有名的是塞勒斯特(又譯“撒路斯提烏斯”),可以說他“與修昔底德齊名”(另一位羅馬編年史家如此稱贊他)。[3]公元1世紀時,用希臘語寫作的羅馬歷史學家們很自然地運用希臘語中的術語來描述羅馬的內戰。[4]盡管存在這些聯系,羅馬人依然確定他們正在經歷不一樣的事情,他們需要一個新的名詞來定義它:內戰,或者拉丁語中的bellum civile。

就羅馬人而言,傳統意義上的戰爭包含了某些具體的要素。它必須是武裝沖突,有正義的目的,以及為了抵禦外敵。僅僅是侵略還算不上戰爭,因為它幾乎不可能是正義的。個體的暴力行為也稱不上戰爭,因為它不受羅馬戰爭法律的約束。從定義上說,羅馬的敵人(hostis)都是他們不熟悉的群體,要麽從羅馬之外而來,要麽至少是有羅馬公民之外的群體:羅馬人與奴隸發生過戰爭,比如偉大領袖斯巴達克斯領導的奴隸起義;在地中海曾與海盜交戰;還在邊境上與帕提亞人、迦太基人交戰過。“內戰”的不同之處在於,與敵人非常熟悉,甚至可以認為是親人——戰場對面是自己的同胞。這樣的狀況讓羅馬人對於戰爭的標準定義土崩瓦解。敵人不再是他人,而是同胞。這樣的戰爭很難被視為正義的戰爭,因為它明顯與正義戰爭的概念相沖突,後者的敵人明確,自衛是其正當理由。

由此產生的內戰觀念是格外自相矛盾的:一場不可能是戰爭的戰爭,對手並不是真正的敵人。在羅馬內戰的輿論戰場上,論戰雙方都大肆宣揚他們參戰的正當性以贏得支持,同時也為了把沖突融入對戰爭的傳統理解中,即為了正義。[5]之所以稱其為“內戰”,是沿襲了羅馬人用交戰的對手來命名戰爭的慣例。[6]這個傳統一直延續到19世紀,比如歐洲的“拿破侖戰爭”,英國的“祖魯戰爭”“布爾戰爭”和“毛利戰爭”。[7]這個傳統未能延續到我們生活的時代;即使在美國,也很少有人會把美國南北戰爭稱為“林肯先生的戰爭”,也沒有人將海灣戰爭稱為“薩達姆戰爭”。在西方,我們後來通常用戰爭發生地來為戰爭命名,於是有了朝鮮戰爭和越南戰爭,第一次、第二次海灣戰爭,還有20世紀的兩次“世界大戰”。

這並不是說羅馬人完全沒考慮過戰爭地點的因素,而是他們更習慣於從人的角度來命名戰爭。他們用這種方式將公元前3—前2世紀與迦太基人的三次戰爭命名為“布匿戰爭”——迦太基人是腓尼基人的後代,羅馬稱其為“布匿”。而在公元前112—前105年,與北非的朱古達國王之間的戰爭則被稱為“朱古達戰爭”。從公元前91—前89年,因公民權利是否要擴展至整個半島的問題,羅馬與各盟國產生過爭執;總的來說,這些爭執被稱為同盟者戰爭(Social War)。類似的,鎮壓奴隸起義的軍事行動,特別是公元前71年發生在西西裏島的斯巴達克斯戰爭,被稱為奴隸戰爭。[8]後來,這些詞語都被間或提及,例如在美洲革命期間,作家們把美洲的英國殖民者起義比喻為同盟者戰爭,還有在19世紀初,美國南部的奴隸主就曾提及奴隸戰爭的威脅。但以上這些,都沒有像“內戰”一樣深入人心。

羅馬人最初也並不願意接受內戰這個觀念。在很長一段時間裏,他們使用這個詞匯時都充滿恐懼。他們認為這個觀念是新奇且令人不安的,而我們至今仍很難想象內戰這個觀念在一開始為何如此令人畏懼。一個研究羅馬傳統的學者曾提到:“在英語中,‘內戰’這個詞已經沒有了羅馬語境中的那種自相矛盾的意味。”納稅(ciues)與不納稅(non-ciues)的區別是決定地位、義務和權利的關鍵性因素,在羅馬人創造內戰這個觀念之前,這一點並不清晰。因而只留下了一些如今幾乎無法辨認的恐怖詞源。[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