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紀的現實與主要的財政問題(第3/20頁)

在15世紀晚期,官員薪俸的一部分已由米折成白銀,但折支白銀部分很少,以至於由北京的中央政府支付的所有官俸銀兩在整個賬目上變得無關緊要(見第七章第一節)。因而政府官員的廉潔具有相對性。

整個15世紀,有許多例子顯示出一些高級官員卷入腐敗。暴露出來的醜聞涉及到了諸如都察院左都禦史劉觀(1415—1428年在任)、吏部尚書尹旻(1473—1486年在任)、禮部尚書周洪謨(1481—1488年在任)等高級官員〔31〕。而其他較輕的違法亂紀事件更是不可勝數。即如吏部尚書倪嶽(1500—1501年在任)這樣受人尊崇、素稱廉平正直的官員,也被懷疑有違規章辦事〔32〕。1470年,吏部尚書姚夔上報說有些放債者專門探聽吏部內部消息,以此有選擇地對在京的官員放債,一旦這些官員赴任地方,他們就會隨之而去,其中一些官員就將永遠無法擺脫這些債主的控制〔33〕。到16世紀,情況顯然更加惡化。登記在案的彈劾事件顯示出官員們道德水準已經十分低下,在明初被認為是十分嚴重的違法行為現在已變得無足輕重。在京官員,當他們被外放到各省時,沒有旅行資費與津貼。顧炎武早在17世紀就已經指出那些官員除了舉債以外,根本無法到達新的任職地方〔34〕。

可伸縮的財政單位

盡管源於田賦的預算收入的最高額被確定為糧食2700萬石左右,但政府開支不能總是被限定在這個指定水平之內。而創造額外收入的最容易的方法之一就是擴張財政單位。國家對民眾征派的物資與徭役,名義上是通過地方交納的稅糧來支付,這被稱作為“坐辦”(見第一章第二節)。實際上,勾銷的稅款僅僅是象征性的,根本抵不上征派的徭役與物資的實際價值。永樂皇帝就曾大規模地采用這種方法。根據他的軍事行動、宮殿營建以及六次海上探險的記錄,可以看出其實際消耗要遠遠超出國家正常的財政收入水平,據推測可達到歲入的2到3倍〔35〕。1422年,根據戶部尚書郭資的上報,從1419年到1421年的財政年度中,收入帝國糧倉中的田賦實征額不到2300萬石糧食〔36〕,平均每年少於800萬石。有理由相信大量的稅收以不合理的比價支付物資與服務。除了工程營建、造船以及坐辦木材和其他物料的記錄外,還沒有可以利用的賬目。而且這些記錄提供的證據並不能清楚地顯示出政府采購和直接征用之間的差別〔37〕。官方支付的款項,即使進行估算,也從來不會包括全部的花費。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涉及國家預算、稅率、地方額度以及會計制度等方面的細微差異都無足輕重。

永樂以後,沒有明朝皇帝敢於向納稅戶加重負擔到如此程度。在15世紀早期,幾個有作為的皇帝曾作出一定的讓步(包括1430年宣德皇帝做出的減稅行為),但其本意是消除永樂時代過度征斂所引起怨憤〔38〕,而且這種節制是相對的,這部分是由於技術性困難。當時的基本財政單位——糧食石,還沒有被賦予絕對的貨幣價值,有時候,政府為了彌補財政赤字,就可能擴大它的貨幣價值。例如,在山西的納稅戶被要求解運一部分稅糧到北邊軍鎮,在1443年,稅糧每石被折成0.25兩白銀,而在14年後的1457年,這個折率就變成每石稅糧白銀1兩。這樣使得實際稅納是原來的4倍〔39〕。這種做法不僅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而且也給會計工作造成了很多問題。

因為定額制度和稅收收入的不足,上級政府通常都將財政責任推給下一級政府,下一級政府為了彌補赤字不得不盡其所能,常常將這些負擔轉嫁給那些被僉派的民間稅收代理人,這對個人而言十分不公平。這種做法,盡管歷史上也有,但在明代應用得最為廣泛,因為政府的計劃性收入低得可憐。

與可擴大的財政單位相關聯的是加耗的征收。最受影響的是“漕糧”——大約400萬石米,其作為五個行省以及南直隸田賦的一部分,由運軍通過大運河運到京師〔40〕。這種做法是在洪武與永樂時期確立的,人們要將稅糧運到任何一個政府指定的倉庫,解運費用也要由自己承擔。由運軍進行長運之後,運費還是要由納糧地方或者這一地區專門的納稅戶負責,即使到15世紀也是如此。這些加耗不被記入他們的正額之中,而是作為一種額外的義務。如果這些加耗很少,倒不會成為一個問題,然而這些費用常常數額很大。例如漕糧解運最遠的湖廣行省,其加耗就已占基本稅額的80%〔41〕。

征收這些沉重的加耗也並非完全沒有道理。遠運稅糧在到達目的地之前要經過多次中轉。在通過運河水閘時需要搬運工和馬車轉運,當運河和河流變淺時則需要駁船轉運,這些中轉都造成了大量的損耗。米受潮也容易發黴。每次中轉之後,都要曬幹,這些過程都造成了糧食虧折,例如曬米5個小時能虧糧8.5%〔42〕(這是官方試驗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