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賦(一)稅收結構(第2/27頁)

(b)無論納稅田土的分類情況如何,每畝納稅0.0094石糧食,用以補償流失的官米損失。

(c)將7%的加耗添加到田賦中以彌補管理損耗。這適用於正稅和余租。縣志中的正稅是指民米(civilian rice)和官米(official rice)。為避免混淆,在以下的段落將采用這兩個術語。

列出這三個主要規定後,縣志修纂者沒有進一步記述從各類土地中可以征收的官米、民米和加耗的總數。很奇怪,他們回避了如此簡單的數學計算。他們只需要算出精確的民米稅率和官米稅率,再加上兩者之和的7%。據此可以算出上田的稅率為每畝0.053286石,中田為每畝0.039269石,下田為每畝0.028462石,這個比例接近於5:4:3。

事實上,這種計算幾乎沒有什麽實際意義,因為到1585年,這個縣的所有賦稅都是用白銀來交納。民米與官米之間的折納比率有一些差異。前者按每石米0.6028兩白銀進行折納,這接近於16世紀晚期的市場價格;後者則按每石米0.2653兩白銀折納,對於納稅人而言,這是相當有利的〔4〕。這使得收稅手續相當麻煩,但並沒有妨礙對全部稅額的計算。惟一不同的是,此次7%的加耗被分開追加。當分別加耗後的官米和民米款項合在一起,就構成了全部的稅額。這種計算顯示,上等田的稅額估計為每畝0.0287262258兩白銀,中等田為每畝0.0202767782兩白銀,下等田為每畝0.0137623186兩白銀,三者的比例接近於4:3:2。

可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為什麽如此重要的數字竟被縣志忽略了呢?同樣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麽當官田流失後,民米與官米兩種稅名仍然保留,並有與之相適應的不同折納比率呢?第一個問題在這裏可以得到完整的答案;第二個問題將在下文“復雜的原因”一節中進行討論。

應該牢記,明代任何時候都沒有將白銀宣布為官方標準。國家仍然以糧食的石數來作為基本的財政單位,為了保持帝國財政體制的同一性,地方官府也只能如法炮制。即使糧食和白銀之間的折納已經很普遍,在理論上卻不能保證當中央政府遇到突發事件時,不會命令州縣官員把一定數量的糧食運送到另一個地方。出現這種情況時,折納比率就會被丟開,而加耗比例也會被修正。在縣志中被大略描述了的稅收則例,迄今為止,事實上都包括永久性規則和臨時變通性做法;它們都遵從中央會計制度和地方慣例。在當時的情況下,以糧食石數分配到州縣的全部稅額,都可以被視為永久性稅額。民米和官米的基本分配比例,原則上與整個國家的標準一致。然而,本色折銀,7%的加耗,以及復雜的折率,都要服從於後來的調整。

而且,上面以白銀計算的稅額在小數點後都包括十位數字,這並不是單個納稅人上交的實際數量,而僅僅是一個大致的標準。稅收結構還必須與役的部分攤入相適應。1585年,順德縣有七項主要的役(每項又可以分為兩種或更多的部分),都全部或部分地按田土來征收。與其他地區二十多項附加稅相比較,這算是簡單的了。這部分是由於廣東省按察使(應為巡按禦史。譯者)潘季馴的努力,他積極地推動稅收的簡化(第一章第一節)。1559年,潘季馴要求其下屬在所有轄區內都推行均平銀,這與一條鞭法改革很相近〔5〕。

縣志顯示,順德通過三條渠道征收均平銀。其一,由全體壯年男子組成的納稅人構成,即“丁”。其二,以每田五十畝加一“丁”的均平方式進行收稅,形成抽象的“丁”。這個稅額添加到所有的“丁”的頭上。其三,額外的“隨帶(piggy-back)”稅,被添加到每石民米正稅的征收之中〔6〕。

此規則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它包含了人頭稅與財產稅,前者以第一條渠道為其稅源,後者則以第二條和第三條為其來源。但第二條和第三條卻不能合並起來,因為它們體現的是不同的稅收原則。以五十畝納稅土地為征稅單位只涉及了面積,而不管地力如何,它的目的在於使稅收具有廣泛的基礎,確保每位田主都為他的田畝數付出他的那一份。少於五十畝的田主同樣也要付抽象“丁”的相應部分。另一方面,增加到民米上的總數,既反映了土地面積,也反映了糧食產量,並以後者為其重點。一個要交納大量民米正稅的人,可能是因為擁有較好的土地,並具有很穩定的糧食來源,而未必就是因為他占有大量的下等田。既然均平銀意味著這個人既要按他的田產,又要按他的糧食收成來兩次納稅,這一制度就意味著是累進稅制。在理論上,即使富有的田主將他的財產分成很多的小塊土地,或者以不同的名字來登記,也能有效地實施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