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賦(二)稅收管理(第2/23頁)

在浙江的一些地區,知縣對納稅田土進行分類,下等瘠田的稅收永久折銀。僅在一些縣的中心地區的納稅田土還部分地收納實物,因此還受折納比率的影響〔8〕。

地方坐辦和額外的裏甲需索也同樣影響到稅收分攤。因為在原則上,每一種稅收都必須平攤到每一個納稅人、每一畝納稅田地之中。南直隸徽州府的“坐辦”很多,數額雖小,但很頻繁。為了減少文移之煩,知府要事先從罰贖金中拿出資金先行動支抵解。這些小額征需料價積累到一定數量,知府就會把它們合並分派到下屬各縣。同時,府裏還要多征收額外之費以彌補府庫預先墊付的費用。因為這一做法有違常規,1557年,巡撫下令將其廢除。從那以後,凡坐辦一應錢糧,立即逐項行縣,府衙派征於每個稅戶的期限通常為兩個月〔9〕。

征稅準備過程中需要大量的文書工作,這主要集中在縣一級。1558年的法令規定每一納稅戶事先要從知縣處得到錢糧文冊(被稱做“由帖”,有時也稱為“青由”)〔10〕,其形制標準由戶部確定。但因為各地稅收法規不一,無法對各縣統一標準,因此地方官員有必要制作他們自己的錢糧文冊〔11〕。另外,各戶發給青由之後,其一時加派,也要一例均派,知縣另給印信小票,解釋加派的性質、加派的授權部門及折納比率〔12〕。一個中等的縣大約有20000納稅戶,人口多的縣可能超過100000戶,但是一個縣稅收部門的吏書人員一般不會超過6人(實際上,除了文書職役之外,還有非正式的幫手,可參見第四章第四節)。

知縣的事務性工作很多,包括確定稅率,配合上級部門安排稅糧解納,僉派民間稅收代理人,分派稅收解運,調整稅收期限,進行稅收聽證。知縣總是過多地忙於這些事務,很少去關注稅收過程中一些技術性、細節性問題。錢糧文冊通常是留給書算手一類文書人員去準備,但對其又缺乏監督。這些下層吏書長年操持部門的日常事務,蠹橐其中,作弊錢糧,這是明代行政管理上的一個突出特點,也成為弊孔多端的重要原因〔13〕。大約在1582年,趙用賢(1535—1596)考察了其故鄉南直隸常熟縣的情況後指出有些小戶土地被洪水沖毀,錢糧應予開除,但如果他不重賄“世主其籍”的猾胥,則要照納無誤〔14〕。

由於地方政府缺少辦事人員,稅收程序又相當復雜,因此缺乏一個有實際有效的方法去檢查錢糧文冊是否與農村實際情況相符。16世紀晚期,一些地方官員開始進行改革,同時也力圖保持本地區的稅收穩定。他們知道任何對稅收的重新調整,總是為那些裏胥及收兌諸人斂財受賄大開方便之門,從而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要想避免這種情況,只有進行專門的改革,並且在嚴格的監督管理之下實施。“一條鞭法”的改革實際上就是想永久地固定這些稅收賬目。當稅額被固定為“一條鞭銀”之後,大多數地方官員是反對任何進一步的對錢糧文冊的修改,惟恐破壞稅收穩定。盡管一些官員認為這一改革有很多問題,但他們也感到相對於改革之前,情況有了很大的進步〔15〕。某些地方宣稱稅收無論“加編”,還是“稍減”都會產生危害〔16〕。在王朝最後的25年中,因為《賦役全書》已經刊行,稅收冊籍勒石為記〔17〕,所以許多縣都力圖固定“丁”的數量(見第三章第三節),這部分反映了求穩的願望。

然而,正如已經論述的那樣,期望的穩定只能維持很短的時間。稅收賬目固定不變只可能在行政管理簡單明了的地區有效果。但在中國南部和中部發達地區,由於有許多外來因素的幹擾,賦稅征收變得相當復雜,這種想法根本不切合實際。

稅收代理人

在“一條鞭法”的早期研究中給人們造成了這樣一種印象:在16世紀晚期,人民依次來到縣衙門前繳納賦稅,自己包封銀兩,親自投入木制的銀櫃中,而不受官方監督者的幹涉〔18〕。這種描述當然有一定的依據,包括浙江會稽縣、南直隸淮安府等地的地方志中都有如此的描述〔19〕。“木櫃”的使用後來又從南直隸擴展到山東、山西、河南及北直隸。然而,這種有秩序的投納稅銀並不代表全部內容,這些記述都忽視了明代賦稅征收過程中不可避免出現的各種高壓、殘暴和欺詐行為。

事實上,高壓手段在當時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征稅手段,即使是中等水平的稅收也是如此。一些納稅人要完成稅收十分困難,而許多富戶又采取拖欠的辦法來逃避他們的義務。一般來說,想百分之百地完成稅收是很難實現的事情,在16世紀後期,即使完納稅收80%也被認為是很大的成績〔20〕。1570年,僅未收之稅銀總額就超過200萬兩〔21〕。當然,由於對小戶的稅收減免,可能降低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但是這樣的辦法在16世紀是很不切合實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