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賦(二)稅收管理(第3/23頁)

如果一個普通人拖欠稅糧,他可能被抓捕、鞭打。歸有光(1506—1571)就說過有許多人為此被鞭樸致死〔22〕。顧炎武記述了山東和陜西許多民眾因為不能在最後期限內完納稅收而自盡的事例〔23〕。當然,大多數官員避免采用如此極端的辦法。當16世紀70年代張居正掌權之時,逋賦者要被控告(第七章第三節),但是張居正的這種做法受到同時代許多人的批評,最為有名的是王世貞〔24〕。問題的嚴重之處在於許多積年逋賦者多為富戶,他們捐納官身以免除縣官的體罰與拘捕,州縣官只好將這類事情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但這樣的事例上報太多,除了顯示州縣官自己的無能外,不會有什麽效果。比較有效的辦法就是沒收拖欠者的家產。在西方,通常都是采取這種方法,但是在傳統中國仁愛政府的觀念支配下,這種辦法很少采納。而且,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們一般也交納部分稅收,並不全額拖欠,同時許諾以後會補交余額。

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官員不得不自己想辦法來解決這些問題。通常的辦法是進行道德上的訓誡,知縣親自勸說本縣紳衿大戶按時交納稅收,期望這一小部分有聲望的人的行動能夠帶動其他人去效仿。16世紀30年代,南直隸的一位巡撫曾下令如果誰逋欠稅糧超過50石,則由各戶自己進行解運〔25〕。1568年,松江府曾經試行過一種辦法,就是分立官甲,將有官方身份的納稅戶分成一組,要求他們作為一組來完成本折錢糧,但這種辦法的結果沒有記錄下來。山西某州的地方志中記載了多種催科之法,其中有一種方法是“勾牒已具而故稽之”,民戶畏牒之或下,則趕緊輸納,其實抓捕勾牒未必真正使用〔26〕。

對於賦稅拖欠,會在一段時間內進行追征。但是拖欠二三年後,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們補交欠稅了。對於逋賦者,拋開人道主義考慮,鞭打、關押他們是很少有用的。這些累積起來的欠稅成為最新賦稅征收中的一個巨大的障礙,所以只能蠲赦逋賦。這種事情在明代後期是很常見的〔27〕。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賦,這可能由於地方官的申請而適用於某個特定的地區,也可能適用於整個帝國。此外,像皇子出生、立太子以及新皇登基之時,按慣例都要蠲免賦稅。

所有這些都鼓勵了逋賦行為。守法者按時納稅,後來卻發現這些賦稅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賦稅既不能退還,也對下一次納稅沒有了任何好處〔28〕。另一方面納稅人總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夠蠲免逋賦,所以拖欠不交。在這種情況下,逋賦行為會蔓延開來。某地曾上報說當地一些納稅人共同倩人代杖延挨,不肯納糧〔29〕。

很顯然,在一條鞭法改革初期,它的推動者們希望將所有納稅人口置於文官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取消鄉村中的中間代理階層。如果這個宏偉計劃能夠實現,很可能有深遠的影響。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每一件事例都反映出這一中間階層要麽是被完整地保留下來,要麽是以新的形式出現。因為他們雖然是造成了縣級財政赤字的重要原因,但他們也是賦稅征收中不可或缺的代理人。在這裏適用的原則是集體責任制。在面對20000戶潛在的逋賦者時,知縣需要得到幫助,他只能去依靠僉派的200名左右的稅收代理人來管理農村的稅收,通過他們來向鄉村催征稅糧。南直隸武進縣,是試行稅收改革的先進地區,早在1542年就開始實行“自封投櫃”辦法收納賦稅,到1573年,就被認為已經完成了一條鞭法的改革,將均徭與正賦合並。即使這樣,它也從來也沒有全部取消所有稅收代理人,到了1603年,一些原來被取消的稅收代理人又重新出現〔30〕。

稅收代理人的分派與職能

明代後期,賦稅征收實際上是一種兩頭管理,地方政府管理文書工作,民間代理人進行實際運作。1584年,上海縣組織編派情形如下。

這個縣被分成56個區,平均每個區約有12個裏。每個區設有“總催”一名,他的職責是了解其監管之下所有納稅戶的情況,催辦他們按時交稅〔31〕。每十天,他要上報知縣,報告稅收情況,如果延誤拖欠,就會被加之箠楚。在其他時間裏,他要去巡察裏甲及各個納稅人戶。然而,他很少親自管理稅收。

在56個區中,有44個區必須負擔運往北京的漕糧。裏甲完成初步的征收後,由各區僉派的“收兌”統一將錢糧遞運到碼頭,交由運軍解運。中轉倉庫和短距離的運輸的船只則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進行修理和維持的費用也要由收兌負責,同時收兌還要自己出錢雇用簿記人員。平均每一個收兌要負責1300石到1400石漕糧的征收工作,而且也要承擔裏甲逋賦的賠補。收兌只有從運軍處得到收訖單據,才算完成義務。軍士亦以收據來勒索收兌,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滿足,則拒開收據〔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