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鹽的專賣(第4/18頁)

這些在16世紀仍然還保留下來的灶戶,不僅人數較少而且通常都很貧困。當時的資料記述他們為維持基本的生活而勞碌。但是,其中有少數人變得十分富裕,被稱為“豪灶”〔37〕。他們雇倩幫工並誘使其他在籍灶戶為他們工作。自從余鹽被允許出售之後,這些生產者通過有效地管理,進行各種合法與非法的交易。把鹽業生產變成有利可圖的行業,同政府爭利。在16世紀晚期,一個灶戶登記有30名或者更多的灶丁是很常見的事情,很可能還有更多灶丁根本就沒有登記。

我們可以從山東都轉運鹽使司的定期灶丁編審中看到鹽業生產人口的變化過程。在明朝前期登記的45220個灶丁來自13570個灶戶,平均每戶超過3個灶丁。1581年登記有20000個灶丁、2700個灶戶,平均每戶灶丁超過7個〔38〕。從明王朝建立到1486年,所有在山東登記的灶戶只有一個人通過了鄉試。而從那時到明朝滅亡,17個來自這樣家庭背景的人實現了這種跨越。從1496年始,雖然灶戶的數目更加減少,但是其中有12個人成功地在會試中考中進士;其中一個人就是高弘圖(時間是1645年),他曾擔任戶部尚書和南明時的東閣大學士〔39〕。很清楚,並非所有登記的灶戶都終身是體力勞動者。

因此,有證據表明一些“新貴”從灶戶群體中升起。社會流動性,雖然本質上是好的,但是對於鹽務管理而言卻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專賣制度是完全依靠對勞動者的直接強制剝削。灶戶中出現了新的勢力集團,有截取政府潛在收入的趨向。同時他們也對那些獨立的生產者構成了極大的競爭,因為他們為了生存而不得不出售余鹽。政府從灶丁那裏征收食鹽,不得不依照那些獨立生產者的生產能力固定統一的稅率,但這些獨立的生產者卻處於困頓之中。部分折成白銀的鹽課在16世紀不斷減少。

雖然各個產區的稅率並不相同,甚至各個鹽場的稅率也不同,但是各處卻從未接近明初的3200斤[1]。1581年,隸屬於兩浙運司的上海鹽場,每個灶丁課稅銀1.6兩〔40〕。在山東的多數鹽場則是灶課銀0.6兩。包括長蘆和山東的鹽場,灶戶實際上用棉布和豌豆來納課〔41〕。然而,在官方的記錄中,鹽課被重新記述為鹽引數目,這樣它們可以被合並在總的賬目中。在向已經變成土地所有者的原來的灶戶征收稅糧時也有同樣的做法。在兩浙運司的仁和縣,每丁灶課從最初的6石米[2]減少到1.44兩白銀,最終固定在0.333兩〔42〕。這樣名義上灶戶的田賦優免遠遠超過了灶課。這引起了許多地方志編纂者的不滿,其中一些人宣稱名義上的灶戶從蕩地收取的田租對他們自己而言可以足夠彌補鹽課。這也就是兩浙地區灶丁不同尋常地增加的原因,兩浙灶丁由洪武時期的74446名增加到16世紀晚期的165574名,比其他各司灶丁總和還多〔43〕。很大一部分灶丁並非去生產食鹽,他們發現多丁的好處在於繳納人頭稅而有很多田賦優免〔44〕。

我們無法確知鹽場中實際生產的每一個灶丁交納的食鹽數量,通過1567年的一份文件可以看出,兩淮運司的灶丁進行分等,其課額在600斤到4600斤之間變化〔45〕。還有更多證據說明實際上的征收遠遠低於以上期望的標準。

由於商業利益,商人對鹽業生產者的接管在後期才發展起來。何炳棣論證了清中期兩淮地區“場商”的出現〔46〕。然而,一些證據表明甚至在1600年以前,鹽商就通過向鹽業生產者提供貸款而介入實際的生產過程〔47〕。甚至在山東都轉運鹽使司的官方記錄中顯示出一些商人,名義上是由灶戶來生產,而實際上卻雇傭外地的勞動者從事食鹽生產〔48〕。

在河東運司,那裏因為從湖水中撈取結晶鹽而只需較少的資金投入,管理者同樣發現對法定勞動力的使用也是缺乏效率。那裏的工作是季節性的。一旦溫暖的天氣過去,開始下雨,鹽就會溶解。無法預測的因素使得這種情況變得更加復雜。17548個灶丁必須從12個不同的州縣征召而來〔49〕。為每年一次的大豐收而把所有人及時聚集在一起是件困難的工作。而且他們的工作效率很低,以致一位巡鹽禦史宣稱“招募之夫,一可以當十百”。〔50〕

生產控制

在那些以日光曬鹽的地區,控制生產的惟一辦法就是巡緝海岸。然而,被僉派的弓丁、邏卒等經常與鹽業生產者合謀生產私鹽獲利〔51〕。在明朝晚期,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被要求查沒一定額度的私鹽(第三章第三節),這個荒唐的規定顯示了政府的控制是多麽無能。

在那些煎煮海水成鹽的地區,政府盡力對制鹽所必需的設備進行控制。出於此種目的,盤鐵由官方分發。在兩淮地區使用的這種盤鐵非常巨大,1529年的記載據說有的盤鐵重達3000斤,每角花費26兩白銀。似乎在明朝前期盤鐵已被廣泛使用,因為1529年的報告顯示到那時損壞的盤鐵共321角〔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