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鹽的專賣(第3/18頁)

都轉運鹽使司沒有權利印刷自己的鹽引。所有印刷鹽引的金屬引版都被南京戶部職掌。每個鹽運司必須委官去南京出示底簿和倉鈔,以便於印刷準確的引數〔23〕。不允許儲備鹽引以備將來使用。大多數運司每年發放一次鹽引。但兩淮運司卻是例外,這是因為兩淮是最大的食鹽產地,鹽引的印刷更加經常。從1568年開始,有好幾次提議提前印刷鹽引〔24〕。這種方法似乎在1594年對兩浙地區產生了影響〔25〕。即使如此,兩淮地區1616年的記錄顯示出鹽引仍然是在倉鈔到達時才行刷印〔26〕。

一旦從南京戶部得到鹽引,運司就把持有者的名字填在空白處,商人憑此下場支鹽。所有的鹽場被分成三類,即上、中、下三等。下等鹽場生產的優質鹽較少。離批驗所更遠些,這樣就包括額外的運輸費用〔27〕。據說山東運司的一個鹽場離惟一的批驗所有600英裏遠,這對鹽商而言有相當大的困難〔28〕。原則上,鹽商不會得到全是上等或全是下等鹽場的食鹽〔29〕。

鹽課司按鹽引支鹽,撕下鹽引的一角。然後商人運輸食鹽到批驗所向運司報告。他已經完成支鹽。於是運司撕去鹽引的第二角。這時食鹽被暫扣,在官方檢查之前,商人必須等到運送到批驗所的全部食鹽達到規定的數量批驗。16世紀在兩淮地區規定積到85000引為一單,也就是4575萬斤,接近31200噸(short tons)〔30〕。當達到這一水平時,運司要求巡鹽禦史批準核查和稱量。稱重是必要的,因為在16世紀鹽引持有者可以多次使用鹽引直接從灶戶那裏購買大量食鹽(參見第五章第三節)。核查人員通常是當地通判和主簿,由巡鹽禦史委任。當每包鹽被稱量且付清額外稅費後,鹽引的第三角被撕掉,這時商人能夠把食鹽裝船運輸到指定碼頭。這些碼頭由鹽運司決定而非商人。全部分配依照一個總的計劃,按照各府的人口精確地規定應該行鹽引數〔31〕。當食鹽運抵指定碼頭,商人要向地方官員報告。在完成出售時,已經被撕去三個角的鹽引,要送到最近的府州縣衙門,由官員撕掉最後一角,上繳給戶部與最初的期號相符〔32〕。即使是在理想的條件下,一個商人要完成這一交易也需要大約兩年的時間,記錄顯示這有可能花費五六年,或是更長的時間。

第二節 政府的管理與控制

灶 戶

在一個具有一定流動性為特征的社會中,保持灶戶世代為鹽的生產者是件非常困難的事情。政府在付給灶戶工本米時欺騙他們,使得這一問題更加嚴重。在采用寶鈔流通的14世紀,工本變成了政府的寶鈔。當寶鈔貶值時,這種工本鈔會變得一文不值。到15世紀,政府不再能夠為鹽業生產提供資金,而是允許鹽業生產者直接把自己生產的余鹽賣給引商。同時,灶戶被鼓勵去開墾公共的土地,可以減免稅收。但到那時,許多灶戶已經離開了海邊,而其他人已把官撥草蕩地改為稻田。與對軍戶的態度相反,明朝政府從來沒有試圖強迫這些生活在鹽場外的灶戶返回他們的家園,或者強迫他們重新從事他們已經依法登記的行業。

鹽業生產者的移民現象在兩浙運司表現得非常明顯,那裏肥沃的土地吸引他們去努力開墾。政府接受了這種現實,繼續登記這些人戶為食鹽生產者,但是要求每一灶丁上繳6石米谷代替原來的3200斤食鹽。這些糧食被用來資助那些仍留在海岸的灶戶,再由他們來彌補鹽場定額。然而,這種措施後來沒有執行下去。留下的灶戶都要自給自足,甚至在15世紀早期就已經不再普遍發放工本米了,後來逐漸取消。糧食征收事實上變成了一種人頭稅,向草蕩地征收的田賦這時已經指定為“蕩價”(參見第三章第四節),二者的收入都歸入都轉運使司的鹽課收入。一旦這種趨勢被確定下來就永遠都不會改變〔33〕。在16世紀,就像將被描述的那樣,兩浙地區僅有一小部分收入實際上是來自於官鹽出售。

另一個變化是灶丁的減少,這發生在除兩浙以外的所有產鹽區。1529年,兩淮運司在冊的灶丁有23100名,與14世紀的36000名灶丁形成了鮮明對比〔34〕。山東運司在1581年上報大約有灶丁20000名,而在王朝早期則有45220名灶丁。灶丁的減少不能用來說明實際勞動力的縮減〔35〕。有明一代,在鹽業生產中不存在人力缺乏現象。上報灶丁數量不斷減少,僅僅意味著國家控制的食鹽不斷流失。如果當時的人記載的生產能力不斷穩定地發展確實可信的話,從事生產的勞動者實際上也是有很大的增長。好幾位明朝官員猜測在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早期,兩淮地區食鹽產量是洪武時期的三至四倍〔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