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鹽的專賣(第5/18頁)

這些盤鐵,大概有200至400平方尺,使用起來很不方便,容易破裂且替換昂貴。用這種方法獲取的鹽據說呈青色,其質量要比用較小的鍋生產的食鹽為差。似乎在1552年以後,少數盤鐵得到了替換,因為灶戶那時已經獲準從江南引進一些鍋,又在臨近鹽場的一個小鎮——白塔河開場鼓鑄鍋。龐尚鵬在1568年總理鹽政時,卻認為在鹽場出現的鍋鼓勵了私鹽的生產,因為這使得每個人都可以獲得食鹽生產的必要設備。他在給皇帝的一份奏疏中指出有些灶戶竟然擁有十口鍋,每口鍋一日一夜可得鹽200斤。這樣一個生產者每年具有生產將近400噸鹽的能力,獲得了大約1200兩白銀的收入。龐尚鵬認為,正是這些富灶成為私鹽的主要來源。隨後他建議關閉制鍋作坊,嚴格控制制鹽設備的生產者,登記所有現存的鍋和貯存鹽鹵的磚池。私築鹽池將被查封〔53〕。這個建議即使得到實施,似乎也不會產生多大的影響,正如後來的人們所記述的那樣,鹽場仍舊同龐尚鵬所描述的情況完全一致。巨大盤鐵的使用從未復興。這段插曲只是表明了官方為了保護鹽的專賣會毫無遲疑地采取限制性手段。

在長蘆地區,政府當局分配灶戶的鍋有幾種不同的尺寸,但其實際大小卻無據可查。一度曾經有過這樣的建議,即要求鹽課的評估與鍋的尺寸相適應〔54〕。但是卻沒有證據表明曾經推行過這種辦法。

這種建議是不切合實際的,這是因為官鹽是政府從單個灶丁那裏征收。如果要保持國家稅收在一個必要的水平,最根本的是要支持那些小規模的、獨立的生產者。在16世紀晚期,這些小生產者蒸煮海水時,使用以紙粘糊的竹制篾盤,以鹵防火,這是一種粗糙的生產方法,說明了他們的貧困程度〔55〕。然而政府卻不能資助他們,也不能試圖去限制灶戶中大戶的生產。甚至這些生產私鹽的大戶,也經常被編審為一個固定的灶丁數額,並向政府交納鹽課。限制他們的生產將會進一步減少國家收入來源。但是以生產能力為基礎進行評估是一個非常不同的觀念,需要新的立法和進行結構調整。明代後期的政府,已無力去采取這樣激烈的措施。甚至政府用來保護小生產者利益的官方蕩地,這時也被大戶所壟斷了。他們恃強占種草蕩,不準他人進入〔56〕。鹽的生產基本上是農村工業,而政府對鄉村控制不力,所以不可能利用所有的收入來源。正像地方官員在征收田賦過程中要應付大、小田主一樣,都轉運鹽使司在對待大、小灶戶方面也不會做得更好。

只有河東運司似乎對鹽的生產控制比較有效。這裏的鹽湖,自從宋代開始,就已經被墻圍起來。1494年,一位巡鹽禦史又進行了重建。墻有13尺高,圍繞起來有13英裏長,僅在戒備森嚴的城門處可以出入。1476年,另一位禦史把墻的高度增加到21尺。清朝接管時,發現城墻仍然完整如初。

鹽商的角色

原則上,鹽課收入一般用於軍鎮開支。從內陸向邊鎮地區運輸稅糧耗資巨大,為了克服這一問題,政府采取了開中制,召商支邊。

明朝政府在處理鹽商事務時,從來沒有宣布過任何一項普遍性政策,鹽務機構也沒有公布過任何指導性方針。具體適用的方法,是以當時的需要和情況為基礎,由各個官員單獨制定,這些普遍性做法逐漸成為定例。

雖然官員要同商人進行各種交易,但是他們從來不認為政府同商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在他們看來,國家高高在上,淩駕於契約關系之上,每個國民都有為其服務的義務。商人們被希望產生利稅,而且希望是自願地參與政府活動。然而,當無利可圖,沒有自願者經銷食鹽時,官員認為征召商人去完成這項任務是完全公平合理的事情,就像他們要求普通百姓服役一樣。在某些情況下,商人事實上被期望在同政府進行交易時,要承擔一定損失。他們可能認為這些損失在某種程度上是特許經商的費用〔57〕。

價格、解運辦法、截止日期、未完成任務的處罰等,全都由政府單方面決定。雖然地方管理者和監察官員常常提出建議,但所有重大事情都要由北京的皇帝批準。有時,這些建議在提交之前,也向鹽商征求意見,但他們從來沒有機會同官方討價還價。商人們希望以投標的方式購買政府指定價格的官鹽,但這種建議得不到贊同。在1518年和1526年,一些鹽商想出了能被朝廷接受的出價,並進行了兩次努力〔58〕。雖然看起來他們是同京師聯系緊密、有影響力的富商,他們的建議能夠贏得皇帝的歡心,但卻激怒了官僚。戶部實際上兩次都持反對意見,並要求將這樣的商人逮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