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財政管理(第2/20頁)
戶部財力的有限揭示出這種體制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旦稅銀解到,朝廷就盡力防止資金不必要的流動。為了避免稅賦由南方數省運到北京然後又盡數送回南方的情況,戶部多次被迫命令南方的地方長官存留他們自己征收的稅賦,哪怕這已經導致了失控〔2〕。由於戶部沒有在各省建立起地方上的分支機構,它完全把自己推到了供給線的終端。
此外,每一項收入都是由許多不同的支付機構來分享的這種財政做法也阻撓了戶部擴大它的運作能力。因為在王朝早期戶部是作為一個總的會計部門而不是作為一個執行部門來看待的,它已經沒有機會將大宗稅收留作己用。到16世紀,各級政府的運作都出現了預算赤字。每當需要額外的資金時,戶部不是從任何一個收入機構中撥款專用,而通常是從各種稅源中抽出小額資金,這導致了所有現行的分配額普遍降低,節余下來的資金就可轉用於新的財政需要了。很明顯,通過這些方法不易於積聚大筆資金。
同時,其他各部都有財政自主權。“馬差”由兵部征收,“四司料價”由工部征收,這就是明證。在這些情況下,戶部認為自己的財政職責僅僅在於向官吏提供食物和服裝。甚至對於北邊軍鎮的供給,戶部也認為它的角色主要是軍需官,而出錢購買戰馬、火器和盔甲則明顯超出了它的職權範圍。在另外一些事情上,戶部也試圖盡可能地逃避責任。1547年,當宣府和大同軍鎮要求資金來修築長城時,戶部認為修邊墻系兵部職掌,當由兵部提供資金。只是在皇帝親自幹預下才達成了一個妥協方案:兵部支付三分之二的資金,而戶部支付三分之一〔3〕。到16世紀晚期,這成為通行的做法。1598年,浙江動員組織一支水軍時,其安家、制器、旗幟、修船租銀等由兵部提供,而行糧、路費銀由戶部出。士兵的月餉銀也由兩個部共同承擔,戶部支付百分之七十,其余由兵部支付〔4〕。
太倉庫收入
太倉庫的主要收入來源看起來好像是矛盾的和模糊的。例如,《實錄》記載1549年它歲入銀2125355兩〔5〕,而1558年它又寫作“接近於二百萬兩”。然而同一資料指出前7年中太倉庫實際的支出數目如表20所示〔6〕。
表20 1551—1557年間太倉庫歲出銀額(單位:兩)
1551 | 5950000 |
1552 | 5310000 |
1553 | 5730000 |
1554 | 4550000 |
1555 | 4290000 |
1556 | 3860000 |
1557 | 3020000 |
這些支出數字看起來與記載的收入完全不成比例。16世紀中葉,稅收無疑是有所增長,但是赤字也常常發生。這些資料缺乏系統性的描述,一些年份的歲入數目分散在給皇帝的奏疏中,如表21所示〔7〕。
表21 1567—1592年間太倉庫歲入銀額(單位:兩)
1567 | 2014200 |
1577 | 4359400 |
1583 | 4224700 |
1585 | 3676000 |
1587 | 3890000 |
1589 | 3270000 |
1591 | 3740500 |
1592 | 4723000 |
有關虧空的引述甚至更為少見,僅僅在16世紀80年代有一些奏疏中引用過。它們如表22所示〔8〕。
表22 1583—1590年間太倉庫虧空銀額(單位:兩)
1583 | 2301000 |
1584 | 1180000 |
1585 | 548000 |
1587 | 2030000 |
1589 | 190000 |
1590 | 324500 |
這些數字本身並不能揭示全部的真相。事實是明朝官員們從來沒有形成一致的會計方法。他們常常將應收的款項與實際收入搞混。在本年度征收上來的早年積逋也許被算入任何一年的賬目上,或者有時兩年賬目上都忽略不算。同樣,他們對預算虧空與實際虧空不作區分。上引的赤字是根據計劃性收入中計算出來,而不是依據實際收入。1584年的情形就是一個例子。當象征性的赤字出現時,朝廷決定改折省直起運漕糧150萬石、棉布102410匹和絹45522匹〔9〕。根據當時通行的折算率,這些實物價值約為銀170萬兩。結果並沒有發生如表22所示的118萬兩的赤字,因為那年太倉庫實際上應該有500000兩的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