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教與核威脅(第2/5頁)

自中世紀以來在印度村莊盛行者稱“查支曼尼體系”(Jajmani system)。每一村莊必有一種姓,領有全境耕地,我們無妨視之為地主種姓,是為“查支曼”(Jajman)。又有多數帶服務性質之種姓,稱為“卡明”(kamin)。通常每一村莊,不可能少過於二十個,有的也出入村莊內外。他們婚嫁出自本種姓,職業遺傳。浣衣之卡明,浣洗所有衣褥。理發業之卡明,男子理所有男子之發,女子亦為全村婦女洗頭。地主種姓如有婚嫁,制陶之卡明供應全部壇罐盆碟,均待收成時一次付值,通常為一人或數人所能肩挑之谷物。每一村鎮均有其五人委員會(panchayat)管理。每一帶服務性質之種姓亦各有其五人委員會代表共同利益,也仲裁各項糾紛。上述安排除稍有減損之外(如新式剃刀出現,即使理發之卡明失去憑借),仍殘存於印度北部。

各種姓之下尚有“賤民”(untouchables),包括皮革匠以至掃街者。因為他們削割動物之皮,清除溝渠穢臭,其他種姓回避,以免在熱帶氣候染疫,積之遂成賤民。他們之中亦分等級。二次世界大戰中,中國夥夫偷懶,常招引附近賤民為之任雜役而酬之以殘余食物。我曾服役軍中,所以在人身上已徹底被汙染。

歷史學家認為種姓因地緣政治而產生。印度之次大陸(subcontinent)南部瀕大海,北方之人字區域亦為高山叢林掩蓋。惟獨西北角有狹道數處為歷來外間民族入侵之處,歷史上卻無由此向外擴展事例。於是次大陸有如布囊,長期囊括各種民族。印度亦無中國長期間胡漢通婚習慣。社會上處置新來民族辦法為令之經濟上構成職業團體。又在印度教諸神各有等級高低的沿革之下,令之崇拜某種神靈,亦無須政府幹預。

讀者如詢及印度友人彼等多謂種姓制度業已廢除,五人委員會亦不存在。此種說法只有片面之真實性。種姓制度為印度自古以來村莊內之基本組織,不能以一紙文書罷革。只有在組織軍隊、開設學校、興建工廠、增進交通的聲勢下逐漸侵蝕其舊組織。而今日新型經濟不能整個收拾舊社會。(要是能時整個印度必已改觀,而且影響全世界。)所以不僅查支曼尼體系不能盡除,五人委員會仍具力量。距今只十年《紐約時報周刊》即載一近事,有高級種姓女子與賤民男子私奔,被擒獲由五人委員會判死刑。又印度法律禁止童婚而實際孩童十歲或不及十歲聯姻仍常有。印度友人亦非有意欺騙。大概他們也像我們自己半個世紀以前一樣,只醉心於外間世界,對本土內部反不聞問。

況且堅實不移的印度教徒尚視種姓制度為理想安排。神有等級,為不同之人模仿的標本。人也有高低,因之各人進德修業為來生轉世進步升遷之準備。種姓即為此而設,正如學校之有班級。驟視為不平等,倘使人人經此生死輪回,則為合理也算平等。

歷史上反對種姓的力量出自兩方面:佛教可算印度教內提出改革的一種運動。但是在印度長期缺乏統一的過程中,種姓賦予基層的社會以凝聚力。佛教徒反對,卻提不出代替之方案。所以以後佛教盛行於東亞各國,反不能於本土立足,另一種外在的力量反對種姓即為伊斯蘭教。當12世紀伊斯蘭教徒侵入印度時,伊斯蘭信徒已具有堅強的政治軍事傳統與不可妥協的一神論。印度教不能使之同化,相反的伊斯蘭教吸引不少印度教徒,尤以低級種姓易被感化。

英國在17世紀侵入印度後,印人謂其“分割而後征服”(divide and conquer)以宰制印度。事實上英人確曾與不同王子交往,征伐彼方,與此方結盟。但最先純依東印度公司商業利益,無全盤計劃。18世紀則與法國爭雄於天下,開始席卷次大陸。但即奪有全印度,仍只有中央地區據為英國領土。其他區域與各王子訂有長期條約,英人監視其軍備,代之抽稅理財。1947年英國退出印度時先將英屬印度之中區保留為印度,東西兩側伊斯蘭教徒較多地區劃分為東部及西部巴基斯坦,各王子聽其所屬。事實上各人甚少選擇,也只能以就近所屬及以其人民信仰為依歸,縱如此兩方仍留下不少對方之教徒。至今印度之九億人口中,至少仍有一億半為伊斯蘭教徒。巴基斯坦境內亦有以千萬計之印度教徒。自1971年印度與巴基斯坦之戰爭後,東部巴基斯坦已獨立而為孟加拉國(Bengladesh)。迄今印巴兩方已有停戰協定,尚未解決之邊境沖突則在北端之喀什米爾(Kashmir)。此域之爭執,亦牽涉上中國。至今人民解放軍所占領之一部,不少印人仍堅持為印度領土。

印度教徒與伊斯蘭教徒之沖突,早有歷史沿革。自10世紀伊斯蘭教徒每年在邊境掠奪,至16世紀突厥系伊斯蘭教徒樹立蒙兀兒帝國(Mogul Empire)於德裏,所有軍事行動,均以伊斯蘭之“聖戰”方式執行。(只有阿克巴[Akbar]為帝一段時間可算例外。但是他的妥協方案即為下屬強硬之伊斯蘭教徒反對。)自各地方志亦可看出:每一地區換手,戰勝者即將該地教堂改作本方教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