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孟子及儒家中之孟學(第3/8頁)

觀此則孟子雖仍主有天子,諸侯,大夫,諸治人者之存在,如“周室班爵祿”然;但諸治人者所以存在之理由,則完全在其能“得乎丘民”。如所謂君者不“得乎丘民”,則即失其所以為君者,即非君矣。故孟子曰:

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弑君也。(《梁惠王》下,《孟子》卷二頁十二)

此亦正名主義也。古史家及孔子正名而“亂臣賊子懼”;至孟子則正名而亂君亦懼矣。

【注】孟子以為此等辦法不能施於父,如瞽叟雖不慈,而舜則仍孝,故舜為大孝。蓋孟子以其“民為貴”之根本意思施於政治,當然須有上述之主張;至對於父子兄弟方面,則仍可依照傳統的見解也。

孟子雖以為社會中仍應有君子野人,治人者及治於人者之區分;但此區分乃完全以分工互助為目的。孟子駁許行“君臣並耕”之說雲:

然則治天下,獨可耕且為與?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備,如必自為而後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天下之通義也。……堯舜之治天下,豈無所用其心哉?亦不用於耕耳。(《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頁十至十三)

又曰:

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頁七)

在社會中,一人之生活,需用許多工藝之出產,所謂“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備也”。“必自為而後用之”,乃不可能之事,故必分工互助。治人者治於人者,其所事雖不同,要皆互相需要,彼此皆不可以相無也。

根據此分工互助之原則,人中誰應為治人者,誰應為治於人者?孟子以為:

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賢役大賢。天下無道,小役大,弱役強。斯二者,天也。順天者存,逆天者亡。(《離婁》上,《孟子》卷七頁五)

此謂在治世,小德役於大德,小賢役於大賢;在亂世,小役於大,弱役於強。不過亂世之強吞弱,眾暴寡,乃人與人相競爭,非人與人相互助,與分工互助之原則不合。若根據分工互助之原則,必使能治人者治人,猶之使能陶冶者陶冶。孟子謂齊宣王曰:

為巨室則必使工師求大木。工師得大木,則王喜,以為能勝其任矣。匠人斫而小之,則王怒,以為不勝其任矣。夫人幼而學之,壯而欲行之。王曰:“姑舍女所學而從我”,則何如?今有璞玉於此,雖萬鎰,必使玉人雕琢之。至於治國家,則曰:“姑舍女所學而從我,”則何異於教玉人雕琢玉哉?(《梁惠王》下,《孟子》卷二頁十二至十三)

國家社會,猶大木也,玉也。治之者亦須為“幼而學之”之專家。所謂大德大賢,即能治國家社會之專家也。

推此理也,則政治上至高之位,必以最大之德居之。所謂天子,必聖人乃可為之。故堯舜禪讓,成為孟子之理想的政治制度。《孟子》曰:

萬章曰:“堯以天下與舜,有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然則舜有天下也,孰與之?”曰:“天與之。”“天與之者,諄諄然命之乎?”曰:“否。天不言,以行與事示之而已矣。”曰:“以行與事示之者如之何?”曰:“天子能薦人於天,不能使天與之天下。諸侯能薦人於天子,不能使天子與之諸侯。大夫能薦人於諸侯,不能使諸侯與之大夫。昔者堯薦舜於天,而天受之。暴之於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與事示之而已矣。”曰:“敢問薦之於天,而天受之;暴之於民,而民受之,如何?”曰:“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與之,人與之;故曰,天子不能以天下與人。舜相堯,二十有八載,非人之所能為也,天也。堯崩,三年之喪畢,舜避堯之子於南河之南。天下諸侯朝覲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訟獄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謳歌者,不謳歌堯之子而謳歌舜。故曰,天也。夫然後之中國,踐天子位焉。而居堯之宮,逼堯之子,是篡也,非天與也。《泰誓》曰:‘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此之謂也。”萬章問曰:“人有言,至於禹而德衰,不傳於賢而傳於子,有諸?”孟子曰:“否,不然也。天與賢,則與賢;天與子,則與子。昔者舜薦禹於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喪畢,禹避舜之子於陽城。天下之民從之,若堯崩之後,不從堯之子而從舜也。禹薦益於天,七年,禹崩,三年之喪畢。益避禹之子於箕山之陰。朝覲訟獄者,不之益而之啟。曰:“吾君之子也。”謳歌者,不謳歌益而謳歌啟,曰:“吾君之子也。”丹朱之不肖,舜之子亦不肖。舜之相堯,禹之相舜也,歷年多,施澤於民久。啟賢,能敬承繼禹之道。益之相禹也,歷年少,施澤於民未久。舜禹,益,相去久遠,其子之賢不肖,皆天也,非人之所能為也。莫之為而為者,天也。莫之致而致者,命也。匹夫而有天下者,德必若舜禹,而又有天子薦之者。故仲尼不有天下。繼世以有天下,天之所廢,必若桀紂者也。故益,伊尹、周公不有天下。”(《萬章》上,《孟子》卷九頁九至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