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惠施、公孫龍及其他辯者(第5/9頁)

馬之名所指只一切馬所共有之性質,只一馬as such,所謂“有馬如已耳”。(已似當為己,如己即as such之意)其於色皆無“所定”,而白馬則於色有“所定”,故白馬之名之所指,與馬之名之所指,實不同也。白亦有非此白物亦非彼白物之普通的白;此即所謂“不定所白”之白也。若白馬之白,則只為白馬之白,故曰“白馬者,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言已為白馬之白,則即非普通之白。白馬之名之所指,與白之名之所指,亦不同也。

六 【公孫龍所謂“指”之意義】

馬、白、及白馬之名之所指,即《公孫龍子·指物論》所謂之“指”。指與物不同。所謂物者,《名實論》雲:

天地與其所產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實以實其所實,不曠焉,位也。……正其所實者,正其名也。……夫名,實謂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則不謂也。(原作“知此之非也,明不為也。”依俞樾校改)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則不謂也。(《公孫龍子》卷下)

由此段觀之,則物為占空間時間中之位置者,即現在哲學中所謂具體的個體也。如此馬,彼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指者,名之所指也。就一方面說,名之所指為個體,所謂“名者,實謂也”。就又一方面說,名之所指為共相。如此馬彼馬之外,尚有“有馬如己耳”之馬。此白物彼白物之外,尚有一“白者不定所白”之白。此“馬”與“白”即現在哲學中所謂“共相”或“要素”。此亦名之所指也。公孫龍以指物對舉,可知其所謂指,即名之所指之共相也。

【注】嚴格言之,名有抽象與具體之分。抽象之名,專指共相;具體公共之名,指個體而包涵共相。指所指之個體,即其外延(denotation);其所涵之共相,即其內涵(connotation)也。但中國文字,形式上無此分別;中國古哲學家亦未為此文字上之分別。故指個體之馬之“馬”,與指馬之共相之“馬”,謂此白物之“白”,與指白之共相之“白”,未有區別。即“馬”、“白”兼指抽象的共相與具體的個體,即兼有二種功用也。

【又注】余第一次稿雲:“共相”或“要素”,公孫龍未有專用名詞以名之。“馬”、“白”在文字語言上之代表,即此《名實論》所謂名也。吾人對於此白馬,彼白馬之知識謂之“知見”(Percept)。對於“馬”、“白”及“白馬”之知識,謂之概念(Concept)。公孫龍所謂“指”,即概念也。(陳鐘凡先生謂指與旨通,旨訓意,指亦訓意。說詳陳先生所著《諸子通誼》)公孫龍未為共相專立名詞,即以“指”名之,猶柏拉圖所說之概念(Idea),即指共相也。此說亦可通。但不如直以指為名之所指之共相之為較直截耳。

七 【公孫龍之“堅白論”】

公孫龍之《白馬論》指出“馬”、“白”及“白馬”乃獨立分離的共相。《莊子·秋水篇》稱公孫龍“離堅白”;“離堅白”者,即指出“堅”及“白”乃兩個分離的共相也。《公孫龍子·堅白論》曰:

堅、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無堅得白,其舉也二;無白得堅,其舉也二。……視不得其所堅,而得其所白者,無堅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堅,得其堅也,無白也。……得其白,得其堅,見與不見,見(此見字據俞樾校補)與不見離,一一不相盈故離。離也者藏也。(《公孫龍子》卷下)

此所謂“無堅”,“無白”,皆指具體的石中之堅白而言。視石者見白而不見堅,不見堅則堅離於白矣。拊石者得堅而不得白,不得白則白離於堅矣。此可見“堅”與“白”“不相盈”;所謂“不相盈”者,即此不在彼中也。此就知識論上證明堅白之為兩個分離的共相也。《堅白論》中又設為難者駁詞雲:

目不能堅,手不能白,不可謂無堅,不可謂無白。其異任也,其無以代也,堅白域於石,惡乎離?(同上)

此謂目手異任,不能相代;故目見白不見堅,手拊堅不得白。然此自是目不見堅,手不得白而已,其實堅白皆在石內,何能相離也?公孫龍答曰:

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堅焉,不定其所堅。不定者兼,惡乎其(原作甚,依陳澧校改)石也。(同上)

謝希深曰:“萬物通有白,是不定白於石也。夫堅白豈惟不定於石乎?亦兼不定於萬物矣。萬物且猶不能定,安能獨與石同體乎?”白“不定其所白”,堅“不定其所堅”,豈得謂“堅白域於石”。天下之物有堅而不白者,有白而不堅者;堅白為兩個分離的共相更可見矣。此就形上學上證明堅白之“離”也。《堅白論》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