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莊子及道家中之莊學(第3/8頁)

“天地固有常”等,乃自然的、天然的,即所謂“天”也。“放德而行,循道而趨”,即隨順人及物之性也。《天道篇》雲:

夫明白於天地之德者此之謂大本大宗,與天和者也。……與天和者,謂之天樂。(《莊子》卷五頁二十三)

隨順人及物之性,即與天和,即天樂也。

政治上社會上各種制度,由莊學之觀點觀之,均只足以予人以痛苦。蓋物之性至不相同,一物有一物所認為之好,不必強同,亦不可強同。物之不齊,宜即聽其不齊,所謂以不齊齊之也。一切政治上社會上之制度,皆定一好以為行為之標準,使人從之,此是強不齊以使之齊,愛之適所以害之也。《至樂篇》雲:

昔者海鳥止於魯郊。魯侯禦而觴之於廟,奏九韶以為樂,具太牢以為膳。鳥乃眩視憂悲,不敢食一臠,不敢飲一杯,三日而死。此以己養養鳥,非以鳥養養鳥也。夫以鳥養養鳥者,宜棲之深林,遊之。壇陸,浮之江湖,食之鰍,隨行列而止,委蛇而處,彼唯人言之惡聞,奚以夫為乎?鹹池、九韶之樂,張之洞庭之野,鳥聞之而飛,獸聞之而走,魚聞之而下入,人卒聞之,相與環而觀之。魚處水而生,人處水而死。彼必相與異,其好惡故異也。故先聖不一其能,不同其事;名止於實,義設於適;是之謂條達而福持。(《莊子》卷六頁三十五)

“不一其能,不同其事;名止於實,義設於適。”故無須定一一定之規矩準繩,而使人必從之也。聖人作規矩準繩,制定政治上及社會上各種制度,使天下之人皆服從之。其用意雖未嘗不善,其用心未嘗不為愛人,然其結果則如魯侯愛鳥,愛之適所以害之。故莊學最反對以治治天下,以為欲使天下治,則莫如以不治治之。《應帝王篇》雲:

汝遊心於淡,合氣於漠,順物自然而無容私焉,而天下治矣。(《莊子》卷三頁三十)

《在宥篇》雲:

聞在宥天下,不聞治天下也。在之也者,恐天下之淫其性也。宥之也者,恐天下之遷其德也。天下不淫其性,不遷其德,有治天下者哉。(《莊子》卷四頁二十六)

所以不治天下而天下自治者,蓋天下之人,其所好雖不同,而莫不願治;故曰:

以為一世蘄乎亂(治也),孰弊弊焉以天下為事?(《逍遙遊》,《莊子》卷一頁十三)

又曰:

天下均治之為願,而何計以有虞氏為?(《天地》,《莊子》卷五頁十七)

既“天下均治之為願”,故聽其自然而自治矣。莊學亦主張以不治治天下,然其立論之根據,則與《老》學不同也。

如不隨順人之性,而強欲以種種制度治之,則如絡馬首、穿牛鼻,以人為改天然,其結果適足以致苦痛,此各種人為之通弊也。《駢拇篇》雲:

是故鳧脛雖短,續之則憂。鶴脛雖長,斷之則悲。故性長非所斷,性短非所續。……(《莊子》卷四頁四)

人為之目的,多系截長補短,改造天然。故自有人為,而人隨順天然之幸福失。既無幸福,亦無生趣。譬猶中央之帝,名曰混沌,本無七竅;若強鑒之,則七竅開而混沌已死矣。(見《應帝王》)《秋水篇》雲:

無以人滅天,無以故滅命。(《莊子》卷六頁二十一)

以人為改天然,即“以人滅天”,“以故滅命”也。

五 【自由與平等】

由上觀之,可知莊學中之社會政治哲學,主張絕對的自由,蓋惟人皆有絕對的自由,乃可皆順其自然之性而得幸福也。主張絕對的自由者,必主張絕對的平等,蓋若承認人與人、物與物間,有若何彼善於此,或此善於彼者,則善者應改造不善者使歸於善,而即亦不能主張凡物皆應有絕對的自由矣。莊學以為人與物皆應有絕對的自由,故亦以為凡天下之物,皆無不好,凡天下之意見,皆無不對。此莊學與佛學根本不同之處。蓋佛學以為凡天下之物皆不好,凡天下之意見皆不對也。《齊物論篇》雲:

且吾嘗試問乎女。民濕寢則腰疾偏死,鰍然乎哉?木處則惴慄恂懼?猿猴然乎哉?三者孰知正處?民食芻豢,麋鹿食薦,蝍蛆甘帶,鴟鴉耆鼠,四者孰知正味?猿,猵狙以為雌,麋與鹿交,鰍與魚遊。毛嬙、麗姬,人之所美也,魚見之深入,鳥見之高飛,麋鹿見之決驟,四者孰知天下之正色哉?(《莊子》卷一頁三十八至三十九)

若必執一以為正色,則“四者孰知天下之正色哉”?若不執一以為正色,則四者皆天下之正色也。猶之海鳥之“浮江湖”,“食鰍”,與魯君之“奏九韶”,“具太牢”,其養雖絕不相同,然皆為天下之正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