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韓非及其他法家(第2/7頁)

此所說上世、中世、下世,自人類學及社會學之觀點觀之,雖不必盡當。然若以之說春秋戰國時代之歷史,則此段歷史,正可分為此三時期也。春秋之初期,為貴族政治時期,其時即“上世親親而愛私”之時也。及後平民階級得勢,儒墨皆主“尊賢使能”,“泛愛眾而親仁”,其時即“中世上賢而悅仁”之時也。國君或國中之一二貴族,以尚賢之故,得賢能之輔,削異己而定一尊。而“賢者”又復以材智互爭雄長,“以相出為道”。“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君主惡而又制裁之。戰國之末期,即“下世貴貴而尊官”之時也。“立君者,使賢無用也”,此為尚賢之弊之反動,而戰國末期之現實政治,即依此趨勢進行也。

故尊君權、重法治、禁私學,乃當時現實政治之自然趨勢。法家之學,不過將其加以理論化而已。貴族政治破壞,人民在農商方面,皆自由競爭,而富豪起。此亦當時社會經濟之自然趨勢,法家亦以理論擁護之。

二 【法家之歷史觀】

法家之言,皆應當時現實政治及各方面之趨勢。當時各方面之趨勢為變古,法家亦擁護變古。其立論亦一掃自孔子以來托古立言之習慣。《商君書·更法篇》曰: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及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兵甲器備,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湯武之王也,不循古而興。商夏之滅也,不易禮而亡。然則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禮者未足多是也。(《商子》卷一頁二)

《韓非子·五蠹篇》曰:

今有構木鉆燧於夏後氏之世者,必為鯀禹笑矣。有決瀆於殷周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然則今有美堯、舜、湯、武、禹之道,於當今之世者,必為新聖笑矣。是以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觸株,折頸而死。因釋其耒而守株,冀復得兔。兔不可復得,而身為宋國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故事因於世,而備適於事。(《韓非子》卷十九,《四部叢刊》本,頁一至二)

時勢常變,政治社會制度,亦須因之而變。此理一部分之道家,亦有言及之者。但法家為當時現實政治趨勢加以理論的根據,其反駁當時守舊者之言論,多根據於此歷史觀也。

三 【法家之三派】

法家中有三派,一重勢、一重術、一重法。慎到重勢。《韓非子》有《難勢篇》,引慎到曰:

飛龍乘雲,騰蛇遊霧。雲罷霧霽,而龍蛇與螾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面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於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矢高者,激於風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於眾也。堯教於隸屬,而民不聽;至於南面而王天下,令則行,禁則止。由此觀之,賢智未足以服眾,而勢位足以詘(原作缶,據俞校改)賢者也。(《韓非子》卷十七頁一)

《管子·明法解》曰: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群臣不敢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愛主也,以畏主之威勢也。百姓之爭用,非以愛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勝之數,以治必用之民;處必尊之勢,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管子》卷二十一,《四部叢刊》本,頁七)

《管子》此言,非必即慎到之說,要之亦系重勢者之言也。此派謂國君須有威勢,方能驅使臣下。

重術者以申不害為宗,重法者以商鞅為宗。《韓非子·定法篇》曰: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於國?”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於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韓非子》卷十七頁四至五)

術為君主禦臣下之技藝;法為臣下所遵之憲令。申不害與商鞅二家之言,所注重各不同也。

四 【三派與韓非】

其能集此三派之大成,又以《老》學荀學為根據,而能自成一家之言者,則韓非是也。韓非以秦始皇十四年(西歷紀元前二三三年)死於秦。(《史記·秦始皇本紀》)《史記》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