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秦漢之際之儒家

《韓非子·顯學篇》曰:

自孔子之死也,有子張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顏氏之儒、有孟氏之儒、有漆雕氏之儒、有仲良氏之儒、有孫氏之儒、有樂正氏之儒。(《韓非子》卷十九,《四部叢刊》本,頁七)

此戰國末年儒家中之派別也。戰國末及漢初一般儒者之著作,大小戴《禮記》為其總集。《孝經》相傳為孔子所作,然《論語》中並未言及。至《呂氏春秋》始稱引之,(見《察微篇》)當亦戰國末年儒者所作。茲均於本章論之。

一 【關於禮之普通理論】

本書上文謂孔子言“直”又言“禮”;言直則注重個人性情之自由,言禮則注重社會規範對於個人之制裁。(第四章第五節)但孔子雖注重禮,而尚未有普通理論,以說明禮之性質,及其對於人生之關系。儒家以述為作,孔子之言禮,蓋述之成分較大,而作之成分較少也。

戰國末漢初之儒者,對於禮始有普通的理論,以說明其性質,及其對於人生之關系。荀子對於禮之普通理論,上文已略言之。《檀弓》曰:

曾子謂子思曰:“伋,吾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七日。”子思曰:“先王之制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禮記》卷二,《四部叢刊》本,頁八)

又曰:

子夏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彈之而不成聲。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禮而弗敢過也。”子張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和,彈之而成聲。作而曰:“先王制禮,不敢不至焉。”(《禮記》卷二頁十二)

《禮運》曰: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故欲惡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測度也。美惡皆在其心,不見其色也。欲一以窮之,舍禮何以哉?(《禮記》卷七頁七)

《仲尼燕居》曰:

仲尼燕居,子張、子貢、言遊侍。……子曰:“師爾過,而商也不及。子產猶眾人之母也能食之不能教也。”子貢越席而對曰:“敢問將何以為此中者也?”子曰:“禮乎禮,夫禮所以制中也。”(《禮記》卷十五頁六)

《坊記》曰:

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禮記》卷十五頁十二)

禮之用有二方面,一方面為“節”“人之情”,一方面為“文”“人之情”。茲先就其“節”“人之情”一方面言之。蓋人之情欲之流露,須合乎適當之節度分限。合乎節度分限者,即是合乎中。中即人之情欲之流露之一恰好之點,過此即與人或與己之別方面有沖突。禮即所以使人得中之標準的外部規範也。孔子注重人之性情之真的流露,但同時又謂須“以禮節之”。其意似即如此,不過孔子尚未明白說出耳。孟子謂:“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禮之實,節文斯二者是也。”(《離婁上》,《孟子》卷七,《四部叢刊》本,頁十六)孟子亦以“節文”為禮之功用。不過孟子以為“辭讓之心”,人皆生而有之。“節文斯二者”之禮,不過此“辭讓之心”之具體的表現。故孟子對於關於禮之理論,亦未多言及。荀子以為人之性惡,人皆有欲,若無節制,則人與人必互相沖突而亂。故“先王制禮義以分之”。(《禮論篇》,《荀子》卷十三,《四部叢刊》本,頁一)不過荀子所說,多以為禮乃所以防人與人之沖突。至於禮亦所以調和一己自身間諸情欲之沖突,則未言及。若《檀弓》所說,則禮亦所以調和一己自身之諸情欲,如所說思親之情,及飲食求樂之欲,以使之皆遵一標準的規範而不自相沖突也。荀子對於關於禮之理論,言之已詳。上所引《禮記》諸篇,更有論述。蓋儒家對於禮之普通理論,至此始完成也。

《禮記》諸篇中,又有以禮為規定社會上諸種差別者,《曲禮》曰: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禮記》卷一頁二)

《哀公問》曰:

民之所由生,禮為大。非禮無以節事天地之神也。非禮無以辨君臣上下長幼之位也。非禮無以別男女父子兄弟之親,昏姻疏數之交也。(《禮記》卷十五頁三)

禮所以規定社會上諸種差別。此諸種差別所以需要,亦因必如此方能使人與人不相沖突也。

吾人既知禮之原理,則知具體的禮,可以因時宜而變動,非一成不變者。《禮運》曰:

故聖王修義之柄,禮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聖王之田也。修禮以耕之,陳義以種之,講學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樂以安之。故禮也者,義之實也。協諸義而協,則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也。(《禮記》卷七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