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韓非及其他法家(第3/7頁)

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黃老。非為人口吃,不能道說,而善著書。與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為不如非。非見韓之削弱,數以書諫韓王;韓王不能用。於是韓非疾治國不務修明其法制,執勢以禦其臣下,富國強兵,而以求人任賢,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於功實之上。……觀往者得失之變,故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說林》、《說難》,十余萬言。(《老莊申韓列傳》,《史記》卷六十三,同文影殿刊本,頁五至六)

韓非以為勢、術、法,三者,皆“帝王之具”,不可偏廢。故曰:

勢者,勝眾之資也。……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則不非,鬼則不困,勢行教嚴,逆而不違。……然後一行其法。(《八經》,《韓非子》卷十八頁八)

“明主之行制也天”,言其依法而行,公而無私也。“其用人也鬼”,言其禦人有術,密而不可測也。以賞罰之威,“一行其法”。勢、術、法,並用,則國無不治矣。

五 【法之重要】

自春秋至戰國之時,“法”之需要日亟,其原因上文已詳。法家更就理論上說明法之重要,《管子·明法解》曰: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也。故明主之治也,當於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敢為奸。百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詐偽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裏之外,不敢擅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管子》卷二十一頁十)

《韓非子·用人篇》曰:

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韓非子》卷八頁九)

又《難三篇》曰: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卷十六頁五至六)

“明主”制法以治國。法成則公布之,使一國之人皆遵守之。而明主之舉措設施,亦以法為規矩準繩。有此規矩準繩,則後雖有中庸之主,奉之亦足以為治矣。

法既立,則一國之君臣上下,皆須遵守,而不能以私意變更之。《管子·任法篇》曰:

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恒也。(安井衡雲:“恒上脫不字。”)存亡治亂之所從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萬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管子》卷十五頁五至六)

《韓非子·有度篇》曰: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韓非子》卷二頁三)

又《難二篇》曰:

人主雖使人,必以度量準之,以刑名參之。以事遇於法則行,不遇於法則止。(《韓非子》卷十五頁九)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乃能“大治”。此法家最高之理想,而在中國歷史中,蓋未嘗實現者也。

法既已立,則一國之“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一切私人之學說,多以非議法令為事,故皆應禁止。《韓非子·問辯篇》曰:

或問曰:“辯安生乎?”對曰:“生於上之不明也。”問者曰:“上之不明,因生辯也,何哉?”對曰:“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若其無法令,而可以接詐應變,生利揣事者,上必采其言而責其實。言當則有大利,不當則有重罪。是以愚者畏罪而不敢言,智者無以訟。此所以無辯之故也。亂世則不然。主上有令,而民以文學非之。官府有法,民以私行矯之。人主顧漸其法令,而尊學者之智行。此世之所以多文學也。……是以儒服帶劍者眾,而耕戰之士寡。堅白無厚之詞章,而憲令之法息。故曰,上不明,則辯生焉。”(《韓非子》卷十七頁三至四)

蓋法既為國人言行最高之標準,故言行而不規於法令者,必禁也。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