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秦漢之際之儒家(第2/13頁)

《禮器》曰:

禮,時為大。……堯授舜、舜授禹、湯放桀、武王伐紂,時也。(《禮記》卷七頁十二)

《樂禮》曰:

五帝殊時,不相沿樂。三王異世,不相襲禮。(《禮記》卷十一頁九)

《郊特牲》曰:

禮之所尊,尊其義也。失其義,陳其數,祝史之事也。故其數可陳也,其義難知也。知其義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禮記》卷八頁九)

禮之“義”即禮之普通原理。知“其義”,則可“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可以制禮矣。禮之“義”不變,至於“其數”,即具體的禮,則非不變者也。

禮與法之比較,《大戴禮記·禮察篇》言及之曰:

凡人之知,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先王執此之正,堅如金石,行此之信,順如四時,處此之功,無私如天地爾。豈顧不用哉?然如曰禮雲禮雲,貴絕惡於未萌,而起敬於微眇,使民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此之謂也。……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倍;禮義積而民和親。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之善者異。或導之以德教,或歐之以法令。導之以德教者,德教行而民康樂。歐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哀戚。哀樂之感,禍福之應也。(《大戴禮記》卷二,《四部叢刊》本,頁一至二)

此文取自賈誼《論時政疏》。禮固不必皆“禁於將然之前”,法亦不必皆“禁於已然之後”。不過禮所規定,多為積極的。法所規定,多為消極的。又法有國家之賞罰為後盾,而禮則不必有也。

二 【關於樂之普通理論】

孔子甚重樂,但關於樂之普通理論,如樂之起源及其對於人生之關系,孔子亦未言及。荀子《樂論篇》及《禮記·樂記》,對此始有詳細之討論。荀子《樂論篇》雲:

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無樂,樂則必發於聲音,形於動靜。而人之道,聲音動靜,性術之變盡是矣。故人不能不樂,樂則不能無形。形而不為道,則不能無亂。先王惡其亂也,故制雅頌之聲以道之。使其聲足以樂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息,(原作,依郝懿行校改)使其曲直繁省,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使夫邪汙之氣,無由得接焉,是先王立樂之方也。(《荀子》卷十四頁一)

《樂記》雲: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動,物使之然也。感於物而動,故形於聲。……是故其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其樂心感者,其聲啴以緩。其喜心感者,其聲發以散。其怒心感者,其聲粗以厲。其敬心感者,其聲直以廉。其愛心感者,其聲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於物而後動。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禮記》卷十一頁五至六)

由此而言,則樂之功用,乃所以節人之情,使其發而合乎“道”,即發而得中也。禮節人之欲,樂節人之情。蓋禮樂之目的,皆在於使人有節而得中。《樂記》雲:

是故先王之制禮樂也,非以極口腹耳目之欲也。將以教民平好惡,而反人道之正也。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於物而動,性之欲也。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於是有悖逆詐偽之心,有淫佚作亂之事。……此大亂之道也。是故先王之制禮樂,人為之節。(《禮記》卷十一頁七至八)

至於禮樂之功效,則《樂記》雲:

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樂者為同;禮者為異。同則相親;異則相敬。樂勝則流;禮勝則離。合情飾貌者,禮樂之事也。……樂由中出;禮自外作。樂由中出故靜;禮自外作故文。大樂必易;大禮必簡。樂至則無怨;禮至則不爭。揖讓而治天下者,禮樂之謂也。(《禮記》卷十一頁八)

儒家主以禮樂治天下,至於政刑,不過所以推行禮樂而已。《樂記》並以禮樂為有形上學的根據。《樂記》雲:

天高地下,萬物散殊,而禮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樂興焉。春作夏長,仁也。秋斂冬藏,義也。仁近於樂;義近於禮。……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陳,貴賤位矣。動靜有常,小大殊矣。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則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則禮者,天地之別也。地氣上齊,天氣下降,陰陽相摩,天地相蕩。鼓之以雷霆,奮之以風雨,動之以四時,暖之以日月,而百化興焉。如此則樂者,天地之和也。化不時則不生,男女無辨則亂升,天地之情也。及夫禮樂之極乎天而蟠乎地,行乎陰陽而通乎鬼神,窮高極遠而測深厚。樂著大始,而禮居成物。著不息者,天也。著不動者,地也。一動一靜者,天地之間也。故聖人曰禮樂雲。(《禮記》卷十一頁九至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