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兩漢之際讖緯及象數之學(第2/7頁)

此象以“四之三角形”代表十數,明示一加二加三加四等於十。斯樸西坡斯Speusippos曾舉十數之許多性質,謂系畢氏所發現者。例如數中之含有同等數之素數Prime number及合數Composite number者,十為其第一。斯氏所舉果有若幹真為畢氏所發現,不可得知。但相傳畢氏於此有一結論,謂無論希臘人,或野蠻人,皆數至十而即復返於一,此乃依照天然者。吾人似可以此結論為系畢氏所得。此“三角數”明可無限擴大;以圖象表示相續整數之和。此和名為“三角數”。依同理,相續奇數之和名為“正方數”;相續偶數之和,名為長方數。如下圖:(同上,頁一〇二至一〇三)

畢氏研究音樂,量弦之長短,以定音。畢氏以為萬物皆數,似即因此。如音樂之聲音,可以歸為數,其他事物,何不能然。(同上,頁一〇七)所以畢氏以為天亦是一和聲;一個數目。

中國之象數之學,與希臘哲學中畢達哥拉派之學說頗多相同處。吾人試一比較,即見其相同處之多,令人驚異。《易·系辭》曰:“《易》有太極,是生兩儀”,畢氏學派,亦以為一生二。試觀畢氏學派所說有限無限等之十項分對,則可見有限即中國《易》學所謂之陽;無限即中國《易》學所謂之陰。希臘哲學中多以無限為材料(Matter);有限為形式。材料受形式,乃成一物。中國之《易》學亦以為陽施陰受。綜觀此十項反對中,其與中國《易》學中所說不同者,即以有限為正方,無限為長方。中國《易》學中則以為天圓地方。然畢氏學派中之所以以有限為正方者,以奇數為“正方數”也。所以以無限為長方者,以偶數為“長方數”也。由此而言,則此點固為中國《易》學所能承認者。惟以有限為靜,無限為動,則與中國《易》學所與陰陽之性質,正相反對耳。

畢氏學派舉出各種物之數,並以小石排為某種形式以表示之。“以數入象”。中國《易》學之講“象”“數”,正是如此。畢氏以為天是一個和聲,在天文與音樂中,最可見數之功用。中國自漢以後講律呂與歷法者,皆以《易》之“數”為本。此僅舉中國《易》學與畢氏學派大端相同之點,然即此亦足令人驚異矣。

三 【陰陽之數】

《易》傳亦漢初人所作,但除一二點外,其中重要之思想,有道家中《老》學之傾向,上文已詳,蓋此時陰陽家之思想尚未十分侵入《易》學也。《易·系辭》中“大衍之數五十”(《周易》卷七頁八)一段,為此後講“數”者所宗。然其原文之意義,顯然為講筮法。如雲“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明謂筮法乃象天文、歷法;非天文、歷法,象筮法也。此與講“數”者所講不同,觀下文可知。

《易緯·乾鑿度》雲:

昔者聖人因陰陽定消息,立乾坤,以統天地也。夫有形生於無形,乾坤安從生?故曰:有太易,有太初,有太始,有太素也。太易者,未見氣也。太初者,氣之始也。太始者,形之始也。太素者,質之始也。氣形質具而未離,故曰渾淪。渾淪者,言萬物相混成,而未相離。視之不見,聽之不聞,循之不得,故曰易也。易無形畔。易變而為一。一變而為七。七變而為九。九者,氣變之究也。乃復變而為一。(同書卷下有一段與此文同;鄭玄注雲:“乃復變為一;一變誤耳,當為二。二變而為六。六變而為八。則與上七九意相協。”)一者形變之始。清輕者上為天;濁重者下為地。物有始,有壯,有究,故三畫而成乾。乾坤相並俱生,物有陰陽,因有重之,故六畫而成卦。……陽動而進;陰動而退。故陽以七,陰以八,為彖。易一陰一陽,合而為十五,之謂道。陽變七之九,陰變八之六,亦合於十五,則彖變之數若之一也。五音六律七變,(同書下卷有一段與此文同,作七宿)由此作焉。故大衍之數五十,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日十幹者,五音也。辰十二者,六律也。星二十八者,七宿也。凡五十所以大閡物而出之者也。孔子曰:陽三陰四,位之正也。(《易緯·乾鑿度》卷上,《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本,頁五至六)

《易·系辭》雲:“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陽由一而至九。一為陽之初生。三為陽之正位。(鄭康成曰:“圓者徑一而周三。”)七為陽之彖。(鄭康成曰:“彖者爻之不變動者。”)九為陽之變。二為陰之初生。四為陰之正位。(鄭康成曰:“方者徑一而匝四。”)八為陰之彖。六為陰之變。蓋“陽變而進,陰變而退”。故陽變則由七之九。陰變則由八之六。故《易經》中以陽爻為九,陰爻為六也。《乾鑿度》似以十五與五十,為相似之數,故曰:“亦合於十五,……故大衍之數五十。……”蓋此二數皆用五,與十也。鄭康成注雲:“五象天之數奇也;十象地之數偶也。合天地之數,乃謂之道。”十五與五十,皆“合天地之數”之數也。“易變而為一,一變而為七,……故三畫而成乾。”一,三,五,七,九,陽之數也。三畫☷陽之象也。二,四,六,八,十,陰之數也。三畫☷陰之象也。所以三畫者,象征物之有始,有壯,有究也。畢達哥拉學派以為一生二,(如《易》所謂太極生兩儀)二生數;數生象。與此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