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法陰陽道德

(一)論名家之起源

(二)論法家之起源

(三)論陰陽家之起源

(四)論道家學說所受隱士人生態度之影響

(五)論劉歆諸子出於王官之說

在《原儒墨》一文中,我說:“道家之學即出於隱士,已詳於余之《中國哲學史》中。此外陰陽家者流,出於方士;名家者流,出於辯士;法家者流,出於方術之士;當別論之。”本篇即繼續《原儒墨》討論此諸家所自出。讀本篇者須先看《原儒墨》。

一 【論名家之起源】

在《原儒墨》一文中,我說:“名家者流,出於辯士。”依現在我的意見,辯士一名,雖為先秦書中所常見,但似指一般“能說會道”之人,而非社會上確有一種人,稱為辯士。名家者流,蓋出於訟師。

《左傳》謂:“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爭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昭公六年)又謂:晉人“鑄刑鼎,著範宣子所謂刑書焉”。孔子批評此事說:“民在鼎矣,何以尊貴?”(昭公二十九年)春秋之末,各國逐漸公布法律。自守舊底人之觀點觀之,則若有公布之法律條文,則人民必就其條文,“咬文嚼字”,以求獲得利於其自己之解釋。此所謂“民在鼎矣”;所謂“以爭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叔向、孔子所慮,果然並不為過,與子產同時,即有一專門巧釋法律之專家,即鄧析。《呂氏春秋》謂:“鄭國多相縣以書者,子產令無縣書,鄧析致之。子產令無致書,鄧析倚之。令無窮,則鄧析應之亦無窮矣。是可不可無辨也。”(《審應覽·離謂》)所謂縣書、致書、倚書之確切意義,雖不可甚解,但此段大意,乃謂鄧析對於子產之法令,常予以形式底解釋;於是僅在形式上遵守法令,而作與法令實際違反之事。《呂氏春秋》又說:“子產治鄭,鄧析務難之。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民口讙嘩,子產患之,於是殺鄧析而戮之。”(《審應覽·離謂》)(《左傳》謂:“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定公九年)。與此所說不合。不過在當時人之眼光中,鄧析總不是個好人。所以《左傳》謂:“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謂子然於是不忠。苟有可以加於國家者,棄其邪可也。《靜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棄其人。”(定公九年)。依《左傳》,鄧析亦是一個研究刑法之人。他於子產所頒布刑書之外,另擬有一部刑法草案,即此所謂竹刑。)據此則鄧析之所長,即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為利於其所欲使勝之訟者之解釋。所以他能“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他有此本領,自然“民之獻長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了。

據此則鄧析為一訟師甚明。《荀子·非十二子篇》雲:“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荀子·不苟篇》亦曰:“山淵平、天地比、齊秦襲、入乎耳、出乎口、鉤有須、卵有毛,是說之難持者也,而惠施鄧析能之。”《呂氏春秋》於《離謂》、《淫辭》二篇中,述當時之詭辯,舉鄧析並及公孫龍。《莊子·天下篇》述辯者之說,舉惠施及公孫龍。可見在當時人之心目中,此三人乃一派也。

《呂氏春秋》謂:“惠子為魏惠王制法。為法已成,以示諸民人。民人皆善之。”(《審應覽·不屈》)據此則惠施亦法律家也。《戰國策》引蘇秦曰:“夫刑名之家,皆曰白馬非馬也已。”(《趙策》)說者謂刑即形字,刑名即形名。此固可通。但亦或因持白馬非馬一類之辯者,先為訟師,故有刑名之家之稱。此所謂刑名,正如後世所謂刑名之義。此點誠不敢執定。但韓非雲:“堅白無厚之詞章,而憲令之法息。”(《韓非子·問辯》)據此則堅白無厚之辯,其原來底實際底用處,乃為對於法律條文,“咬文嚼字”,作為種種解釋,以為為此辯者自身之利益,如上述鄧析之所為。《呂氏春秋》雲:“民舍本而事末,則好智,好智則多詐,多詐則巧法令,以是為非,以非為是。”(《士容論·上農》)此言雖未明指鄧析之徒,而鄧析之徒之所為,實此類也。

《莊子》中所說,辯者之所長,在當時人之心目中,正為“以是為非,以非為是”。《莊子·天地篇》雲:“有人治道若相放。可不可,然不然。辯者有言曰:‘離堅白,若縣寓。’”又《秋水篇》引公孫龍雲:“龍少學先王之道,長而明仁義之行,合同異,離堅白,然不然,可不可。”辯者以此得名。其“然不然,可不可”之原來底實際底用處,似在關於法律訟獄之事方面,如上文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