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三朝元老心方壯 第五節(第2/4頁)

石越忙接過書來翻開,卻見書中全是蠅頭大的文字,寫得密密麻麻,但字寫得甚是整齊可觀。他知道當時雖然印刷業已經比較發達,但還有很多書,或是出於各種原因不能刻印,或者刻印較少,因此在書肆中,便專有一些家境貧苦的書生,給人承攬手抄書卷的活計,以此糊口。範純仁找人抄書,自是再平常不過的事,倒也不以為異。

當下他依言先翻道第十頁,卻見那篇文字講的是作者拜訪十余位曾經去契丹貿易的商人後所聽到的講聞。文中大都是些契丹百姓平常的生活細節,而其中有一段,被人用醒目的朱筆圈出。他輕聲念道:“近常有高麗客商至,言南朝法禁日嚴,一奴婢價至一二十萬。”一面不解地望了範純仁一眼。

“所謂法禁日嚴,當是指熙寧十四年後,朝廷頒布的三條主奴敕令。”範純仁解釋道,“主人毆奴婢死,以凡人論;徹底停止籍沒犯人家屬為奴婢;廣州等地富人所蓄鬼奴,責令限期釋還,逾期以賣良為賤論。”

石越這才恍然大悟。

其實這三條敕令,石越背後推動之功,亦絕不可沒。

歷史上,宋代奴婢地位提高,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其中甚至出現過反復,比如在當時,主人殺害有過五年以上主仆關系的奴婢,最重的處罰不過是流刑。雖然這比漢唐已經是極大進步,但較之南宋中後期主人殺害奴婢必須抵命,奴婢的地位還顯得過於低下。而其時籍沒犯人家屬為奴婢的事雖然大幅減少,卻還依然存在,這個弊政一直道南宋初年以後,才徹底取消。石越一直暗中致力於推動從法律上給予雇傭奴婢徹底的“良人”地位,雖然阻力重重,但這兩條敕令的頒布,卻無疑已是意義重大的變化。當時法律已經準許奴婢與良人通婚,而且社會上亦以雇傭奴婢為主,所謂賣身為奴為婢,都有一定時限,已經更近似於一種勞動力的買賣;而奴婢死在主家,官府也必須進行調查……加上這兩條敕令,可以說奴婢之地位,終於發生了前所未有的改變。

至於範純仁所說的第三條敕令,卻正是範純仁本人的傑作。宋代廣州富人蓄黑奴,是早已有之之事,當時廣人稱為“鬼奴”,至熙寧間海外貿易繁榮,從廣州至南海,蓄鬼奴更是蔚然成風。宋朝法律嚴禁人口買賣,尤其是賣良為賤,最嚴厲者將被判處死刑,所以當時曾布才鬧出這麽大風波來。但當時南海地區急缺勞動力,人口買賣屢禁不絕,地方官員便也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而廣州一些富商尤其驕奢,對本國雇傭奴婢,他們還有所忌憚,對鬼奴卻是毫無人道可言。這條敕令便是由一起毆奴致死的案件而引發的,一富商無故打死家中鬼奴,賄賂地方官後,竟被判無罪。當時範純仁還在吏部,他的一個學生在廣州某縣做主簿,聽聞此事,便寫信給他鳴不平。範純仁勃然大怒,立即具章彈劾,皇帝令大理寺按問。當時“主人毆奴致死以凡人例”的敕令尚未頒布,大理寺便定了個無故殺奴的罪名,擬了流刑。但範純仁卻不肯善罷甘休,再三上疏,要追究賣良為賤之罪。最終大理寺說他不過,定了那富商死刑。並因此頒布敕令,無論鬼奴原本是良籍還是賤籍,因其國絕遠,難以驗問,故都視為良籍。凡過去蓄鬼奴之商人,一律赦免其罪;而要雇傭鬼奴,也必須重新簽訂契約,與宋朝之雇傭奴婢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此敕一出,南海地區天高皇帝遠,還可以緩緩拖拖,但對廣州等地的富商來說,卻是絕大的打擊。當時雇傭一個奴婢,以五年為期,價格平均大約在兩三百貫。而鬼奴力氣很大,幹活更是一個人抵兩個人,改為雇傭的話,不僅以前買奴的錢打了水漂,平均每年六十貫的雇傭費用,即使不發月錢,至少也要管吃管住。這蓄奴的成本一下子就變得高昂起來。

明白了這些原委,範純仁用紅筆全出來的這段文字,就很容易理解了——這一定是南海的海商開始鉆法律孔子,打起了遼國奴婢的主意。無論範純仁所說的三條敕令也罷,還是許多有貫保護奴婢的法令也罷,主要保護的,是雇傭奴婢,這在大宋而言,亦是最主要的奴婢。但同時宋朝也存在極少數賤籍奴婢——即是罪犯活罪犯家屬、戰俘等被籍沒為奴,這些賤奴婢地位遠低於雇傭奴婢,也很難改身自己的身份,更加不會有雇傭期限之說。雖然這種奴婢在宋朝極少,但在北方的遼國卻多的是,而更重要的是——宋朝是承認遼國的契約文書的!

所以,從這“近常有高麗客商至,言南朝法禁日嚴,一奴婢價至一二十萬”短短二十四字中,便透露出很多事實。一定是有高麗商人到遼國買這種賤籍奴婢,然後轉賣給宋人!遼人將一個奴婢以一二百足貫賣給高麗商人,當然認為非常昂貴,要知道如今一匹馬也不過二三十貫!但高麗海商將之轉手賣給宋人,從南海勞動力緊缺的現狀來看,即使賣到四五百貫甚至更多,也沒什麽好奇怪的。一艘大船載幾百奴婢不成問題,一趟下來,僅單程賣奴婢,就可以獲利近十萬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