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墨子及前期墨家(第4/9頁)

《耕柱篇》雲:

葉公子高問政於仲尼,曰:“善為政者若之何?”仲尼對曰:“善為政者,遠者近之,而舊者新之。”子墨子聞之曰:“葉公子高未得其問也;仲尼亦未得其所以對也。葉公子高豈不知善為政者之遠者近之而舊者新之哉?問所以為之若之何也。不以人之所不知告人,以所知告之。故葉公子高未得其問也;仲尼亦未得其所以對也。”(《墨子》卷十一頁二十)

又雲:

子墨子曰:“言足以復行者常之;不足以舉行者勿常。不足以舉行而常之,是蕩口也。”(《墨子》卷十一頁二十一)

“何為樂?”及“何所為而需樂?”此二問題,自墨子視之,直即是一。儒家說樂以為樂;墨子不承認為樂可為一種用處;蓋為樂乃求目前快樂,不能有將來有利的結果也。不可行及不告人以行之之道之言論,不過為一種“理知的操練”,雖可與吾人以目前的快樂,而對於將來,亦為無用,所以亦無有價值也。

【注】《非命中》雲:“使言有三法。三法者何也?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於其本之也,考之天鬼之志,聖王之事。於其原之也,征以先王之書。用之奈何?發以為刑(畢雲:據上篇有政字。)此言之三法也。”(《墨子》卷九頁七)此以天鬼之志加於三表中,亦主張天志者應有之說也。

五 【何為人民之大利】

凡事物必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方有價值。國家百姓人民之利,即是人民之“富”與“庶”。凡能使人民富庶之事物,皆為有用,否者皆為無益或有害;一切價值,皆依此估定。《節用上》雲:

聖人為政一國,一國可倍也;大之為政天下,天下可倍也。其倍之,非外取地也;因其國家,去其無用之費,足以倍之。……故孰為難倍?唯人為難倍,然人有可倍也。昔者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聖王之法也。聖王既沒,於民恣也。其欲蚤處家者,有所二十年處家;其欲晚處家者,有所四十年處家。以其蚤與其晚相踐,後聖王之法十年。若純三年而字,子生可以二三年矣。此不惟使民蚤處家而可以倍與?(《墨子》卷六頁一至三)

據此節亦可見功利主義之注重算賬。人民之富庶,既為國家百姓人民之大利。故凡對之無直接用處或對之有害者,皆當廢棄。所以吾人應尚節儉,反對奢侈。《節用中》雲:

是故古者聖王制為節用之法,曰:“凡天下群百工,輪車匏,陶冶梓匠,使各從事其所能。”曰:“凡足以奉給民用則止;諸加費不加於民利者,聖王弗為。”……古者聖王制為衣服之法,曰:“冬服紺之衣,輕且暖;夏服绤之衣,輕且清,則止。諸加費不加於民利者,聖王弗為。”古者聖人為猛禽狡獸,暴人害民,於是教民以兵行。日帶劍,為刺則入,擊則斷,旁擊而不折,此劍之利也。甲為衣則輕且利,動則兵且從,此甲之利也。車為服重致遠,乘之則安,引之則利;安以不傷人,利以速至,此車之利也。古者聖王為大川廣谷之不可濟,於是制(本作利,依王校改)為舟楫,足以將之,則止。雖上者三公諸侯至,舟楫不易,津人不飾,此舟之利也。古者聖王制為節葬之法,曰:“衣三領足以杇肉,棺三寸足以杇骸,掘穴深不通於泉,流不發泄,則止。死者即葬,生者毋久喪用哀。”古者人之始生,未有宮室之時,因陵丘掘穴而處焉。聖王慮之,以為掘穴,曰:“冬可避風寒,逮夏,下潤濕,上熏烝,恐傷民之氣。”於是作為宮室而利。然則為宮室之法將奈何哉?子墨子曰:其旁可以圉寒風,上可以圉雪霜雨露,其中蠲潔可以祭祀,宮墻足以為男女之別,則止。諸加費不加民利者,聖王弗為。”(《墨子》卷六頁四至六)

據此則墨子並不反對“加費”;但“加費不加民利者”,則應禁止耳。

以同一理由,吾人應節葬短喪。《節葬下》雲:

上士之操喪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法若言,行若道,使王公大人行此,則必不能蚤朝。……使農人行此,則必不能蚤出夜入,耕稼樹藝。使百工行此,則必不能修舟車,為器皿矣。使婦人行此,則必不能夙興夜寐,紡績織纴。計厚葬為多埋賦財者也;計久喪為久禁從事者也。財已成者,挾而埋之,後得生者而久禁之。以此求富,此譬猶禁耕而求獲也。富之說無可得焉,是故以求富家而既已不可矣。欲以眾人民意者可邪?其說又不可矣。今唯無以厚葬久喪者為政,君死,喪之三年;父母死,喪之三年;妻與後子死者,五皆喪之三年;然後伯父,叔父,兄弟,孽子,期;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數;則毀瘠必有制矣。使面目陷